關于開展2016年度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導靜電設施安全抽檢工作的通知
作者:安全監管總局監督管理三司發布機構:安全監管總局網站發布日期:2016-08-08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2016年度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導靜電設施安全抽檢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管三〔2016〕84號
河北、浙江、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宜春、醴陵煙花爆竹檢測檢驗中心:
為確保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煙花爆竹企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2016年度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重點工作安排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防范靜電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20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組織開展2016年度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導靜電設施安全抽查檢測(以下簡稱抽檢)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抽檢任務
(一)各煙花爆竹產區省級安全監管局組織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檢測機構對轄區內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進行抽檢。
(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國家安全生產宜春、醴陵煙花爆竹檢測檢驗中心分別抽檢湖南省、陜西省和江西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的200家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具體任務分配見附件1)。
二、抽檢時間
2016年8月中旬至9月上旬。
三、抽檢重點
(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涉藥機械設備、涉藥場所工作臺臺面和地面導靜電材料及其接地,涉藥工具、器具的材質,裸露藥物生產、儲存場所人體靜電導體和靜電檢測裝置(抽檢必檢內容見附件2)。檢測和判定依據按照《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和《煙花爆竹防止靜電通用導則》(AQ4115—2011)執行。
(二)對2015年度抽檢不合格企業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復檢。
四、工作要求
(一)各煙花爆竹產區省級安全監管局要高度重視抽檢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制定抽檢方案,嚴格選用檢測機構,密切跟蹤抽檢過程,確保抽檢工作取得實效。江西、湖南、廣西、陜西省(自治區)安全監管局要積極配合承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的檢測機構開展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抽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二)各檢測機構要認真制定工作計劃,組織精干力量,切實做好抽檢工作,并對檢測結果負責。對每家企業檢測的場所不少于20處,且必須全面覆蓋必檢內容。抽檢期間發現的隱患問題,要及時反饋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抽檢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堅持原則,廉潔自律,食宿費用自理。
(三)各煙花爆竹產區省級安全監管局要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和《通知》要求,從嚴查處抽檢、復檢不合格企業。對抽檢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復檢仍不合格的,依法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整改逾期仍不合格的,依法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提請當地政府予以關閉。
(四)請各煙花爆竹產區省級安全監管局將本次抽檢和查處情況(含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5年抽檢通報的不合格企業查處情況),請承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委托的檢測機構將抽檢工作總結,于9月20日前書面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三司。
附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