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8月1日起實施
作者:浙江省安監局發布機構:安全監管總局網站發布日期:2016-08-05
8月1日下午,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人大常委會財經委、省法制辦、省安監局聯合召開《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新聞發布會,就新修訂的《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作重點發布。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等單位,安全生產責任重大。對這些重點單位如何保障安全生產實施,條例按照從業人員數量,對其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方面,分別作了量化的詳細規定。比如規定,從業人員不足50人的,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50人以上的,就要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其中50人以上不足百人的要配備兩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應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三名以上;三百人以上的則要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的百分之一配備。
吸取天津港“8?12”特大火災事故的經驗教訓,條例還創設性地增加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加強危險化學品監管工作的內容,規定省安監部門應會同公安、交通運輸、港口等部門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處置等進行全過程信息化管理。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將危險化學品信息錄入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統,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錄入的危險化學品信息應當對各有關部門、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公開,實現信息共享。
新的《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從今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