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令之外:“民俗派”與“禁放派”之爭
作者:CFFA發布機構:南方都市報發布日期:2015-01-14
像國內很多城市一樣,惠州早在1990年代初期就宣布市區全面禁止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然而,在近20年的時間里,作為政令強力推行的“禁鞭令”并非一成不變,其間夾雜著民俗的傳承與斷裂的爭執,以及安全、健康、休息權等現代訴求的反思。可以說,燃放煙花爆竹這一表達節日慶典的方式在被妖魔化的同時,也被日益神化。有人說它是落后腐朽的習俗,務必移風易俗而后快,有人說它是“碩果僅存的超脫于物質之外的全民狂歡形式”,是節慶之所以為節慶的載體,如此種種,不一而足。
這些源自民間的爭論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官方決策。至少在2007年,惠州官方就曾“禁改限”,在當年春節期間首次有限解禁,設立煙花爆竹臨時燃放點。當其時,有關部門對媒體稱,此次“解禁”目的是出于增加春節節日氣氛,豐富人民的文化生活,傳承民族傳統節日文化。可見,即便在政令制定者心目中,燃放煙花爆竹也并非作為陋俗存在,而是可供傳承的傳統。之所以出臺“禁鞭令”,實乃在傳統習俗與安全管制之間權衡之后的無奈妥協。
此次惠城區“禁鞭區域”擴容,本質上是近年來城區中心區擴張的必然。但是,政令的更新和出臺過程,不能說沒有紕漏。如同新聞報道所說,新納入“禁鞭區域”的部分農村、城中村對此頗有異議,政令在修訂之前是否征詢了他們的意見,聽取了社會各界的聲音,需要打個問號。
學者顧則徐曾寫過:面對燃放煙花爆竹這樣的悠久民族傳統,依靠安全、衛生、休息之類理由予以禁止表面看是理性,實際上卻是極其缺乏理性,其邏輯根本經不起推敲。西班牙并不因為會導致死傷而放棄斗牛,巴西并不會因為城市徹夜不眠而放棄狂歡,德國并不會因為醉倒而放棄狂飲啤酒。民族文化習俗是一個民族在其歷史的演進中自然形成并得到延續的,即使某些是“惡俗”,也不是靠一紙禁令所能夠終結的,“惡俗”只有當不符合該民族普遍的生活方式和心理時,才可能被人們所自行淘汰。
因此,燃放煙花爆竹,本是燃放者個人應該關懷他人利益的普通道德問題,比如不要在半夜三更燃放、不要在易燃環境燃放、不要燃放可能導致人身傷害的煙花爆竹等等。必要的時候,比如燃放者造成了火災、傷人、噪音擾民等惡果,必須依照現行法規進行處置。然而,我們的城市管理者總是習慣于一刀切,一禁了之,省卻許多麻煩,卻留下了諸多隱患。
這里有一起類似的個案可供鏡鑒。2012年,中秋夜,一對男女試圖在惠陽淡水市政廣場燃放孔明燈被民警制止,現場聚集的人群越來越多,大約近千人將警車堵住,要求警方放人。與煙花爆竹的被禁一樣,出于城市安全管制的需要,燃放孔明燈的民俗也在禁止之列。問題是,民警在制止他人違法燃放孔明燈的時候,為什么未能獲取在場者的普遍支持,反而遭遇圍觀對抗呢?照我看,有雙層原因:深層原因是平日某些基層警察暴力執法所釀就的民怨之大反饋;節日誘因則是,民眾明知違背法例,而仍熱衷于在中秋夜燃放孔明燈,不是出于對傳統的堅守,而是希冀逾越各種禮典與法度,并顛覆日常生活中規律的、慣性的時空秩序,達至集體狂歡的境地。
節日狂歡誘發的民意躁動,正是此次“禁鞭令”區域擴容亟需面對的困境。如果官方未能在政令出臺之前做好民意的溝通與征集工作,那么,在其執行過程中,不是形同廢紙一張,就是難免引發集體抗命。是耶非耶?不久之后的春節考驗,我們就可以看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