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龍泉市在城區限制和燃放煙花爆竹
作者:CFFA發布機構:龍泉新聞網發布日期:2015-06-04
〔2015〕第9號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治理,倡導移風易俗,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財產安全,創建和諧、有序、文明的工作生活環境,努力建設“兩美”龍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市政府決定在城區限制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F通告如下: 一、限放區域:東至:武潭村(含武潭村),53省道石達石隧道西出口。南至:衢寧鐵路(寨背山山腳)。西至:54省道與劍池西路交接處,53省道鳳凰山隧道西出口。北至:環城西路北端與西獨線交接處,西獨線東端與白云路北端交接處,蒼松路新村,殯儀館,51省道公墓山入口。 二、限放時間:每年除農歷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每日七時至二十四時(其中除夕至正月初七的每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其他時間禁止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 三、在任何時間,禁止在加油站、液化氣站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和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養老機構、影劇院、汽(火)車站、文物保護單位、集貿市場、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旅游景區、林區、老城區木質結構房和重點消防單位燃放煙花爆竹。 四、煙花爆竹的種類:能產生煙、光、聲響的煙花、鞭炮、爆竹和電子禮炮等。 五、各酒店、賓館(包括城區擺宴席的各類場所)在辦理紅白喜事中出現違規燃放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對宴席舉辦人和宴席舉辦場所進行處罰。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責令停止燃放,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單位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令不改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未經許可,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由市安監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 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除了依法給予處罰外,由市紀委(監察局)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九、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勸阻并向公安機關舉報(舉報電話:110)。凡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人民幣500元,對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對勸阻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將由有關媒體予以曝光。 十一、本通告自2015年8月1日起實施。 2015年5月28日
附件:龍泉市限制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范圍示意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