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新規出臺
作者:CFFA發布機構:光明日報發布日期:2014-11-14
根據新規,嚴禁向零售點和個人銷售禮花類、摩擦型、煙霧型以及單筒內徑大于30毫米、單發藥量大于25克、總藥量大于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禁止個人燃放的產品。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主要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圍墻外側和歷史建筑保護點50米以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消防重點單位圍墻外側100米以內,重要軍事設施所在地圍墻外側50米以內,風景名勝區域、歷史街區保護范圍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黨政軍警、人大、政協機關駐地圍墻外側50米以內,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臺州經濟開發區全部范圍均是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昨天,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副支隊長楊敏表示。
之前允許在市區建成區外燃放煙花爆竹,此次新規從從嚴、從緊的角度出發,對其銷售、燃放時間、燃放區域等均作了合理調整,操作性更強。
新規允許市民在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次年正月初八以及農歷正月十四、十五兩日燃放,允許總天數比以前減少近一半。相應的,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起始時間可提前至農歷十二月二十二日。
楊敏說,凡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后,方可組織實施煙花爆竹燃放。違規者,將承擔責任。
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未經許可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