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CFFA發布機構:江西省安監局網站發布日期:2016-06-12
贛安監管(辦)字〔2016〕63號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加強
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區)安監局:
5月28日,省政府發布新修訂的《江西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22號,以下簡稱《辦法》),對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加強我省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規范經營安全管理
《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第六款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依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2015年8月24日,省安監局決定,廢止《關于印發<全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規劃布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安監管花炮字〔2008〕131號)、《關于進一步突出強化和整頓規范煙花爆竹經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贛安監管花炮字〔2012〕176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經營安全許可工作的通知》(贛安監管花炮字〔2013〕93號)等三個文件,文件中關于“常住人口數量超過50萬(含本數)的縣(市、區)可規劃布點增設第二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即可新增一家批發企業;常住人口數量超過100萬(含本數)的縣(市、區)可規劃布點增設第三家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即可新增2家批發企業”;及“凡新增批發企業(含主產地的縣(市、區)規劃布點的擬定,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劃布點的基本原則, 充分討論研究并確定擬新增布點的企業”等有關規定,以及其他可能增加企業除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義務和限制的規定一并廢止。
《辦法》依照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對煙花爆竹原材料的管理進行了調整,規定: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氯酸鉀、高氯酸鉀、硫磺、鋁粉等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工原材料,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管理。各地要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意識,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的要求,根據省、市、縣安監部門的職責分工,嚴格在法定權限內履行對煙花爆竹經營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
二、嚴格把關,認真抓好經營許可工作
去年以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已經實行“先照后證”,企業先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再到安監部門申請經營許可證。對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向安監部門提出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申請的企業,凡提交的資料合法、齊全的,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區)安監局應在法定時限內下達受理通知書。批發經營企業應當具有與其經營規模和產品相適應的倉儲設施,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產品和銷售區域范圍相適應的配送服務能力。各地要按照《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65號)的相關規定,嚴格審查煙花爆竹批發經營企業安全條件,尤其是倉庫的內外部安全距離、庫房建筑結構、“四防”(防爆、防火、防雷、防靜電)設施和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到位。對新建項目應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國家安監總局令第77號修改決定的有關規定,以及《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通知》(贛安監管花炮字〔2016〕45號)相關要求履行“三同時”手續。經審查符合安全條件的,應在法定時限內予以頒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
三、聯合執法,加強經營安全監督管理
各地要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第65號令以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25號)的文件精神,加強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積極與公安、工商、質監等部門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對照批發企業“六嚴禁”(嚴禁經營超標、違禁、非法產品,嚴禁超許可范圍經營及向零售點銷售專業燃放類產品,嚴禁在倉庫存放不屬于煙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險物品,嚴禁將執法收繳的產品與正常經營的產品混存,嚴禁儲存超量、堆放超高以及通道堵塞,嚴禁購買和銷售未張貼流向登記標簽的產品)和零售點“三嚴禁”(嚴禁銷售超標、違禁、專業燃放類產品或非法產品,嚴禁在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外存放煙花爆竹,嚴禁超許可證載明限量存放煙花爆竹)等相關要求,認真組織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發現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經營者存在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及時予以查處,確保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經營安全。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區)安監局負責頒發煙花爆竹批發經營許可證,要分年度將批發經營企業情況于每年的12月份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