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發布史上最嚴煙花爆竹安全規定
作者:CFFA發布機構:未知發布日期:2014-11-13
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制作煙花爆竹。
二、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零售)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煙花爆竹倉庫儲存的煙花爆竹品種、規格和數量,不得超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危險等級和核定限量。批發企業對非法生產、假冒偽劣、過期、含有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應當及時、妥善銷毀。
三、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和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應當向批發企業采購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四、煙花爆竹經營單位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不予受理,該申請人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申請。
五、禁止銷售、燃放拉炮、摔炮、砸炮以及其他危險性較大的煙花爆竹。
六、當事人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對最先檢舉揭發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的,由處罰機關給予獎勵。對違反規定制作煙花爆竹的,按照《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制作,沒收其用于非法制作的工具、設備、原材料和煙花爆竹、非法所得,對單位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規定批發、零售煙花爆竹的, 按照《青島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其煙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對批發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零售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