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征求《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送審稿)》意見的通知
作者:CFFA發布機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發布日期:2016-04-26
登陸中國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郵編10071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010-64463156。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aqfg@chinasafety.gov.cn。
2016年4月25日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生產企業)、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以下簡稱批發企業,與生產企業統稱企業)和煙花爆竹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與企業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和生產經營行為全面負責。
第四條【監管原則】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屬地監管原則。
第五條【監管分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并接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有生產企業的地區,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設置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或專職人員,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并依法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第七條【安全生產責任制】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分管生產經營和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職責,建立各崗位人員安全生產工作分工負責、一崗雙責的責任體系,做到崗位與職責相匹配,權限與職責相匹配。
第八條【基礎設施】 企業應當不斷完善安全生產基礎設施,持續保障安全生產條件和提升本質安全水平。
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修訂時,或者生產工藝技術發生變化和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前,應當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安全生產基礎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至少每三年對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安全生產基礎設施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安全評價。
第九條【機械設備和工藝技術】 生產企業應當積極推進煙花爆竹生產工藝技術進步,采用本質安全、性能可靠、自動化程度高的機械設備和生產工藝,使用安全、環保的生產原材料。禁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及原材料。禁止從業人員自行攜帶機械設備進入企業從事生產作業。
第十條【新設備和工藝要求】 生產企業的涉藥生產環節,在采用新工藝、使用新機械設備或者危險性原材料,應當經過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安全性論證。
第十一條【安全投入保障】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下列事項所需安全生產資金的使用:
(一)安全設備設施維修維護
(二)工(庫)房達標改造;
(三)隱患的排查和治理;
(四)重點部位和庫房監控;
(五)安全評價與風險評估;
(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
(八)應急救援器材配備;
(九)應急救援演練;
(十)其他需要投入資金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十二條【安全警示】 企業的所有工(庫)房及其他危險性場所,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
企業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的安全疏散通道應當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標志。
第十三條【從業人員】 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經過煙花爆竹安全知識、崗位操作技能培訓并考核合格。危險工序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企業嚴禁聘用未成年人,涉藥生產崗位嚴禁聘用身體殘疾、有精神障礙或年齡超過65歲等不適合涉藥崗位作業的人員。
第三章 生產經營行為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按許可范圍生產經營】 生產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批發企業和零售點。批發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設立零售點。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或者經營許可批準的范圍,組織開展生產和經營活動。禁止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禁止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禁止銷售超標、違禁產品或者非法產品。禁止向零售點或者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產品。
生產企業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加工后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含藥半成品。
第十五條【統一管理】 企業應當在權責明晰的組織架構下統一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及安全生產工作。禁止分包、轉包工(庫)房、生產線、生產設備設施或者出租、出借許可證。
第十六條【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管控】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隱患排查治理、自查自報制度及重大危險源辨識與風險分級管控機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分級管控檔案或者臺賬,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風險分級管控情況,并每月報告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向本企業從業人員公示。
第十七條【負責人值班】 企業應當建立負責人值(帶)班制度。生產企業進行生產時必須有企業負責人在廠內值班和安全管理人員現場巡查,全面掌握當日廠內人員數量及藥物分布等安全生產情況,確保不超員超量,并及時處置異常情況。
企業的危險品生產區、總倉庫區,應當確保二十四小時有人值班,并保持監控設施有效、通訊暢通。
第十八條【進出管理】 企業應當分別建立職工、外來人員、車輛進出廠(庫)登記制度。對進出廠(庫)區的職工、外來人員、車輛如實登記記錄,隨時掌握廠(庫)區人員、車輛情況。禁止無關人員和車輛進入廠(庫)區。
第十九條【原材料管理】 生產企業和經營黑火藥、引火線的批發企業應當要求供貨單位提供并查驗購進的黑火藥、引火線及化工原材料的質檢報告或者產品合格證,確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
總倉庫和中轉庫的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裸藥效果件應當由專人管理、登記、分發。
第二十條【作業行為管理】 企業應當嚴格規范從業人員的生產、經營行為。采取視頻監控、巡查檢查等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的行為,杜絕下列行為:
(一)工(庫)房超員、超量作業的;
(二)擅自改變工(庫)房設計用途的;
(三)作業人員隨意串崗、換崗、離崗的。
第二十一條【總倉庫安全管理】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以及倉庫的設計用途、危險等級、核定藥量使用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并按規定堆碼,分類分級存放,保持倉庫內通道暢通,準確記錄產品(藥物)數量。
禁止在倉庫內拆箱、包裝作業。禁止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禁止將高危險等級物品儲存在危險等級低的倉庫。禁止在煙花爆竹倉庫儲存不屬于煙花爆竹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二條【中轉庫安全管理】 生產企業的中轉庫數量、核定存藥量、藥物存放時間,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確保藥物、半成品、成品合理中轉,保障生產流程順暢。禁止在中轉庫內超量、超時存放藥物、半成品、成品。
生產線上中轉間的物品應當當天使用,當天清空。停產期間,應當及時清理中轉庫。
第二十三條【檢維修作業】 企業應當定期檢查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的運行狀況和作業環境,及時維護保養。有藥物粉塵的工房應當每天清理沖洗。
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檢修、維修作業前,應當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轉移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殘存藥物和粉塵,嚴格控制檢修、維修作業人員數量,撤離無關的人員。
第二十四條【合同和流向登記】 企業在煙花爆竹購銷活動中,應當依法規范簽訂書面的煙花爆竹買賣合同,應用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煙花爆竹流向。
生產企業應當在專業燃放類產品包裝(包括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及個人燃放類產品運輸包裝上張貼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發貨時登記錄入。
批發企業購進煙花爆竹時,應當查驗流向登記標簽,并在產品入庫和銷售時登記錄入。
第二十五條【產品安全性】 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包裝、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禁止將高危險等級產品標注為低危險等級。
第二十六條【企業內運輸和裝卸】 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工具。企業內部運輸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
生產經營單位裝卸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時,應當嚴格遵守作業規程。禁止碰撞、拖拉、拋摔、翻滾、摩擦、擠壓等行為。
第二十七條【銷毀處置】 企業應當及時妥善銷毀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類危險性廢棄物。
第二十八條【配送要求】 批發企業應當向零售點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零售點不得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執法檢查計劃】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煙花爆竹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至少每年檢查一次,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按一定比例組織抽查。
每次檢查前,應當根據被檢查生產經營單位的情況,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具體內容。
第三十條【委托檢驗檢測】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需要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設施等進行檢驗檢測時,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能力的檢驗檢測機構實施,檢驗檢測費用由委托單位承擔。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對其作出的檢驗檢測結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第三十一條【檢查裝備配備】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企業現場的執法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檢測檢驗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執法檢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三十二條【通報抄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部門職能范疇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隱患問題,應當及時通報抄告具有相關行政職能的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主要負責人處罰】 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
企業主要負責人有前款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五年內不得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處罰】 企業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撤銷其相關資格。
第三十五條【資金投入不足處罰】 企業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綜合處罰一】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實的;
(二)采用新生產工藝、使用新機械設備及原材料,未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三)未建立或者不落實領導值(帶)班制度的;
(四)未建立或者不落實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的;
(五)未指定專人登記管理、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的效果件的;
(六)倉庫內堆碼、分類分級存放等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以及在倉庫內拆箱、包裝作業,將性質不相容的物質混存的;
(七)在中轉庫、中轉間內,超量、超時存放藥物、半成品、成品的;
(八)企業間的煙花爆竹買賣活動中未簽訂書面合同的;
(九)未應用全國統一的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登記煙花爆竹流向,或者經營未張貼流向登記標簽煙花爆竹的;
(十)包裝標識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將高危險等級標注為低危險等級產品的;
(十一)大量滯留過期及廢棄的煙花爆竹生產、半成品、原材料等危險性廢棄物的;
(十二)未向零售點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允許零售點自行到倉庫提取煙花爆竹的;
(十三)向零售點或者個人銷售專業燃放類產品的;
(十四)企業內部及生產區、庫區之間運輸煙花爆竹及原材料、半成品的車輛、工具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十五)允許不具備安全條件或者未安裝阻火裝置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和倉庫區的;
(十六)其他違反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
第三十七條【綜合處罰二】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或者未向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三十八條【綜合處罰三】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區域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修訂時,或者生產工藝技術發生變化和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前,未對企業的總體布局、工藝流程和危險性工(庫)房、安全防護屏障、防火防雷防靜電等安全生產基礎設施進行安全評價的;
(三)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區域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四)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區域建設項目未按照批準的設計施工的;
(五)危險品生產和儲存區域建設項目投產投用前,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三十九條【綜合處罰四】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工(庫)房超過核定人員、藥量或者擅自改變設計用途使用工(庫)房的;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生產工藝、機械設備、原材料的;
(三)采用新生產工藝、使用新機械設備及原材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或技術鑒定的;
(四)總倉庫區和1.1級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的;
(五)工(庫)房及危險場所未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
(六)對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的運行狀況和作業環境,未定期檢查、及時維護保養的;
(七)在生產區、庫房邊施工邊開展生產、搬運、裝卸作業,以及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檢維修施工作業時未停止生產作業或者未清理現場藥物、撤離無關人員的。
存在前款第(一)、(二)、(三)項行為的企業,立即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轉包分包處罰】 企業分包、轉包、多股東各自組織生產,從業人員自行攜帶設備進入企業從事生產作業,或者將經營權轉包、租賃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參與分包、轉包、承租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分別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發生事故的企業及參與分包、轉包、承租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零售點處罰】 零售點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責令立即停止經營。違法所得超過五千元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多不超過三萬元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超過五千元的,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到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二)采購、銷售專業燃放類產品的;
(三)其他違反本規定第三章規定的。
第四十二條【超越許可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一)許可證過期繼續從事生產經營的;
(二)超越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的;
(三)在許可證載明的場所外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活動的。
第四十三條【拒檢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由生產經營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未建立隱患排查制度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許可證處罰】 對依據本規定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逾期未改正的,發證機關應當依法吊銷其相關許可證,并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對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的生產經營單位,向社會公告,并納入安全生產信用不良記錄。
第四十六條【刑責追究】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實施機關】 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八條【地方細則】 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1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