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CCSA發布機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發布日期:2016-05-12
通過近年來持續開展專項治理,安全評價機構從業行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管更加有效,安全評價在事故預防中的技術支撐作用越來越明顯。但是,部分地區仍然存在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對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區域開展評價業務實行審批性層層備案,對安全評價機構作出的評價報告組織行政性評審并由企業支付費用等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區域開展業務,只需向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局進行書面告知。嚴禁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以備案為由實行審批性層層備案。
二、安全評價機構對完成的評價報告及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可對安全評價報告質量進行抽查,嚴禁無法律法規依據對安全評價報告組織行政性評審并由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三、2014年6月底前,具有安全評價資質的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直屬事業單位以及各類協會學會必須單獨注冊成立企業法人,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四、各級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清理、整改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結合實際制定有效辦法,依法依規加強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安全監管監察人員存在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對責任人員嚴肅查處,重大事項及時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