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監管,指導意見來了!
作者:本站發布機構:應急管理部發布日期:2023-10-08
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
安全評價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
應急〔2023〕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國家礦山安監局各省級局:
一、嚴格源頭管控
(一)嚴格評價機構準入管理。一是省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以下統稱資質認可機關)要推動將安全評價行業發展納入地方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構建與安全生產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安全評價服務體系。二是資質認可機關要審慎處理評價機構資質認可事項改革,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依據,不得通過授權、下放等方式將資質認可權限交由下級有關部門實施,確保守土有責、守土盡責。三是資質認可機關要建立已注銷、撤銷、吊銷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錄庫并主動向社會公開,上述主體異地申請或再次申請評價資質時要依法依規嚴格把握。
(三)嚴格評價事項法定派生。一是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確定法定安全評價范圍和評價機構資質認可范圍。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過程中需要委托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技術服務的,應當依法通過競爭性方式選擇機構并自行承擔服務費用,不得轉嫁市場主體承擔,切斷評價機構與企業的非法利益關聯。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選擇特定評價機構從事其他評價評估類中介服務事項。三是對未納入政務服務領域中介服務清單的非法定安全評價事項,按照“誰要求、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開展,不得轉嫁市場主體承擔。對企業為提高自身安全生產水平主動開展的安全評價事項,由企業自行組織。
二、嚴格過程管理
(四)實施安全評價報告公開。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部分,要按規定進行脫密處理。一是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建立并實施服務公開和報告公開制度,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將上季度完成的法定安全評價報告在本機構網站上公開。二是鼓勵各類企業特別是上市公司,主動向社會公開安全評價報告,作為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參考。
三、嚴格責任落實
(九)落實建設單位和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一是建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委托第三方開展安全評價時,要如實提供基礎資料,落實整改建議,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因建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提供資料不完整、不真實而導致安全評價報告失實的,由建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相應責任。二是建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按規定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應當對產生的相關后果負責。三是建設單位、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法定評價項目以捆綁招標、打包委托等形式交由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中介機構實施;在與安全評價機構簽訂的合同中,不得將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作為合同約定條款,不得將評價結論合格作為履約支付條款。四是依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8號),在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時,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報告可由申請人自行編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自行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建設單位,對評價內容和結論負責。
四、嚴格違法查處
(十二)從嚴處罰違法行為。一是安全評價機構在一年內發生2次(含)以上違法違規行為的,要進行重點監管。二是安全評價機構出具失實評價報告(評價報告失實情形認定見附件1)的,責令停業整頓,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經資質認可機關驗收通過后方可繼續開展安全評價業務。三是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評價報告虛假情形認定見附件2)的,由資質認可機關依法吊銷其資質并向社會公告,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按規定將安全評價機構和有關責任人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加強組織實施
(十五)完善制度保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完善《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及配套制度,不斷健全安全評價技術標準體系,鼓勵各地結合監管實際,出臺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標準規范,為安全評價機構執業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十八)實施典型引路。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把整治安全評價機構執業行為作為常態化工作,保持打非治違高壓態勢,總結曝光弄虛作假典型案例,持續凈化安全評價服務市場;要注重宣傳推廣安全評價機構在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協助消除事故隱患、創新評價技術方法等方面的示范做法,不斷提升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榮譽感,切實維護行業積極健康有序發展。
附件:
1.安全評價報告失實情形認定
2.安全評價報告虛假情形認定
應急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