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湘東公安重拳打擊涉煙花爆竹違法犯罪
作者:本站發布機構:湘東公安發布日期:2023-09-22
案例
2023年9月5日21時許,臘市派出所在工作中發現,在臘市鎮鳳凰村早禾沖瓦榨水庫旁一民房內發現有人從事非法生產煙花爆竹活動。民警現場查獲從事非法生產人員寧某、孫某等十余人,查獲摔炮成品半成品及調配好的煙火藥若干。
經查,犯罪嫌疑人許某、冷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在明知生產制造煙花爆竹系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在臘市鎮鳳凰村早禾沖非法生產煙花爆竹。
目前,許某等5人因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現已被刑事拘留,李某等共9人因非法制造危險物質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處罰。
相關法律鏈接
1.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于非法生產、銷售、儲存以煙火藥或者黑火藥為原料的煙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線等),其中煙火藥或者黑火藥的數量達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3.非法生產、銷售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或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或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產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及相關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