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12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被處罰
作者:本站發布機構:本站發布日期:2018-05-15
3月28日,記者從沈陽市公安局了解到,根據沈陽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新修訂的《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從2月23日(農歷正月初八)到3月1日(農歷正月十四)、3月3日(正月十六)以后,沈陽市三環繞城公路以內地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時段。目前,春節已過,為了防止違規燃放活動發生,沈陽警方在加強限放政策宣傳的同時,強化了對社會面的檢查巡視,確保及時發現、依法查處違規燃放行為。3月3日以來,沈陽警方查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案件12起,當事人均被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
警方提示:
為了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建議市民不要長期存放煙花爆竹等各類危險品。鑒于有些市民還存有春節期間剩余煙花爆竹的實際情況,警方在禁放區內每個公安派出所都設立“煙花爆竹回收點”,市民可將煙花爆竹交到“回收點”,警方將集中保管并適時統一組織銷毀。
法規鏈接:
按照市政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公安機關將對當事人處以100元至500元罰款;構成危害公共安全和擾亂社會治安秩序的,將依法予以行政拘留;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鏈接:
1、3月11日22時30分許,市民王某(男,38歲)在和平區南京街北二馬路路口南側路邊燃放煙花爆竹后乘車離去。公安機關接到舉報,經走訪調查,于次日將王某查獲。經查,王某由于春節期間剩余的煙花爆竹未能及時燃放,一直存放在車里,感覺不安全。當晚送朋友回家的途中,趁路邊車輛和行人稀少時,王某將煙花爆竹違規燃放。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3月14日22時40分許,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有人在沈河區某小區外燃放煙花爆竹。民警到達現場后,燃放者已經離開。公安機關經現場取證,了解到燃放者是本小區居民張某(男,43歲)。次日,公安機關傳喚張某并開展調查。經查,張某日常做生意,春節前購買了一些煙花爆竹,準備在初八門市開業時燃放“開門炮”。通過公安機關宣傳了解到燃放時間的變化,放棄了燃放“開門炮”的打算,但正月十五當天又沒有及時放完,存放在家中擔心不安全,于3月14日深夜違規燃放了煙花爆竹。目前,張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5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