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擬禁止在外環內燃放煙花爆竹
作者:CFFA發布機構:未知發布日期:2015-09-24
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二十三次會議22日聽取并審議了《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條例(修訂草案)》進一步完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強化嚴格管理措施,明確經營管理要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據介紹,現行《上海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于1994年頒布,1997年修改,施行已超過20年。2006年1月21日,國務院頒布《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和燃放活動以及相應監督管理作出全面規范。上?,F行《條例》中有關煙花爆竹經營許可管理部門、管理體制以及處罰幅度等條款與國務院條例不一致,需予以完善。
同時,隨著上海城市規模的逐步擴大和大氣污染的日趨嚴重,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消防安全隱患和對空氣質量的影響受到廣泛關注,為更好地維護城市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適時對《條例》相關內容作出修改是必要的。
按照上?,F行《條例》規定,內環線以內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而上海市統計局社情民意調查中心今年元宵節后進行的專項調查顯示,有89%的上海市民支持在外環線以內和重點防控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為此在《條例(修訂草案)》中,“禁止燃放區域”明確為“禁止在外環線以內區域燃放煙花爆竹”。同時,在黨政機關駐地、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學校等外環線以外區域的重要場所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嚴格控制燃放煙花爆竹,除了安全問題外,大氣污染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根據草案規定,重污染天氣期間,上海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市環保、氣象部門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在重污染天氣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除對單位進行處罰外,環保等有關部門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