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陽縣城區6月1日起限制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
作者:CFFA發布機構:松陽政府網發布日期:2015-05-06
松陽縣人民政府通告
為建設田園松陽,改善環境和凈化空氣質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火災事故隱患,提升文明縣城建設水平,創造良好工作和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松陽縣人民政府決定在縣主城區內限制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松陽縣主城區限制燃放和銷售煙花爆竹范圍:東面至天元家園、瑞陽小區、慧明小區、城東保障用房、田園農產品綜合市場、浙江凱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松陽康馨醫院、實驗小學集團學校城南校區;南面至松蔭溪;西面至麗水中等專業學校(松陽師范)、縣林業局、和平山水廠、松陽涼亭陵園(公墓)、紫荊村、城西加油站、萬壽家園;西北面至萬通大道;北面至222省道過境公路。具體范圍詳見限放煙花爆竹范圍圖。
二、在限制區域內,每年農歷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五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外,其它時間一律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三、禁止在下列地點及其周邊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等交通樞紐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公園;
(六)風景名勝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
(七)商品交易市場;
(八)消防安全重點單位;
(九)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地點。
四、全縣各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任何時間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區域內,每年農歷十二月初十至次年正月十五期間,由相關部門合理設置煙花爆竹臨時銷售網點。
銷售煙花爆竹應向縣安監局申請辦理許可;未經許可的,不得銷售煙花爆竹。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符合國家的安全質量標準且屬于個人燃放類的產品。
臨時銷售網點在批準的期限屆滿后,應停止煙花爆竹銷售,未銷售的煙花爆竹由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收回。
六、購買煙花爆竹應從合法經營的銷售點購買質量合格且屬于個人燃放類的產品。燃放煙花爆竹應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未成年人應在成年人的監護下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七、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時,主辦單位應按照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公安局申請辦理焰火燃放許可;未取得許可的,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八、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局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法對個人處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局責令停止燃放,并依法對違規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規定非法銷售煙花爆竹的,由縣安監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規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九、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勸阻和向相關部門進行舉報。對勸阻、舉報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十、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十一、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將由有關媒體予以曝光。
十二、本通告所稱的煙花爆竹是指通過燃燒或爆炸,能產生光、聲、色、型、煙等效果的各種煙花、爆竹、禮花彈等制品。
十三、本通告發布之前已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可以在原《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規定的有效期內依法繼續經營。
十四、本通告于2015年6月1日起執行。
舉報電話:松陽縣公安局 110
松陽縣安監局 12350
特此通告。
附件:限放煙花爆竹范圍圖
松陽縣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