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花炮廠爆炸事故致14死續:老板一審獲刑6年
作者:CFFA發布機構:長株潭報發布日期:2015-04-29
長株潭報訊(記者 劉平)近日,《長株潭報》記者獲悉,醴陵市人民法院對醴陵“9·22”爆炸事故作出一審宣判,醴陵市浦口南陽出口鞭炮煙花廠(下稱新南陽廠)法定代表人夏某某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2014年9月22日,新南陽廠發生爆炸事故,事故共造成14人死亡,45人受傷。事故發生時,夏某某是新南陽廠法人代表,付某某被任命為該廠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2014年9月22日,夏某某組織鄧某某、張某某等57人在廠里自己所有的老廠區進行小禮花彈的加工生產。同時,在廠房東南側水泥坪,夏戊某、楊某某、夏乙某3人負責制造、干燥“黑谷殼”黑火藥。
當天下午3點左右,夏戊某、楊甲某、李某某發現有下雨征兆,3人開始收取“黑谷殼”。
夏戊某用鐵絲扎捆的竹掃把,楊某某開始用竹掃把后改用板耙,李某某用六齒耙往中間推收攏“黑谷殼”,當收取約5分鐘時,由于打掃工具和地面摩擦起火,李某某突然喊:“拐咯噠!”,夏戊某、楊某某分別抬頭發現水泥坪中間“黑谷殼”黑火藥冒煙,幾人迅即往不同方向撤逃,同時,水泥坪中“黑谷殼”起火燃燒引起堆放在鄰近半成品球爆燃,繼而引起水泥坪周邊其他工房連鎖爆炸,造成鄧某某等14人死亡,張某某等45人受傷,老廠區建筑物全部炸毀的嚴重后果。
醴陵市人民法院認為,夏某某在組織煙花生產過程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付某某對新南陽廠因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負有責任,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作出判決,夏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付某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兩年。
善后
416萬理賠金全部用于善后
爆炸事故發生后不久,該爆炸案啟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預賠付程序。經省防災防損辦、經紀公司與保險公司協調,出事廠家將獲得安責險預付賠款300萬元,據了解,當時這是湖南推廣安責險以來的最大單筆賠付。
案發后,夏某某的女兒夏丙某向公安機關交納了50000元用于搶救費用,并自愿將保險公司理賠的416萬元全部交醴陵財政用于善后處理工作。
據了解,鄧某某等14名死亡人員的親屬及大部分傷者出具了諒解書,對夏某某表示諒解,請求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調查
花炮廠剛領證一周廠區隱患重重
調查發現,夏某某違規組織員工在非涉藥庫房內的原材料、包裝材料庫房從事有藥工序的鉆孔、安引、球干燥、散熱,違章在非涉藥庫房內配制、生產“黑谷殼”開苞藥,違規在非涉藥庫區滯留、儲存大量開苞藥盒黑火藥。夏某某工區的老廠區設計圖紙5棟無藥工序工房全部改變工房用途,分別改為小禮花封裝、半成品中轉、敷球和鉆孔安引工房。
另外,夏某某違規超許可范圍組織生產,2014年9月15日從湖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取得了《煙花鞭炮安全生產許可證》,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范圍為組合煙花類(C)級,但夏某某超許可范圍違規生產1.2寸以上小禮花。
調查還發現,合并后的新廠剛剛取得生產許可,但是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新南陽廠多股東各自組織生產,各自負責自己的工區,獨立生產、獨立經營、單獨核算,沒有統一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