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修改發布,經營性婚禮承辦場所禁放
撫順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經過修改,由省、市人大常委會議批準并通過。4月20日,撫順市人大常委會在《撫順日報》發布公告重新發布并施行。修改后的條例其中增加一條為“經營性婚禮承辦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今后酒店辦婚禮再燃放鞭炮已違法。李憑攝
《撫順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是在2011年10月28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11年11月24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準,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地方性法規。
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撫順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作七方面的修改后,于去年12月24日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今年3月31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4月20日,撫順市人大常委會在《撫順日報》發布公告重新發布并施行這部法規。
《撫順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第四條增加了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中小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做好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
第六條第三項修改為:“(三)以零售地點為中心,半徑一百米內,無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生產、儲存設施和幼兒園、學校、敬老院、醫療機構、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歌舞廳、國家機關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七條修改為:“實行煙花爆竹限時燃放制度。”“平時每日20時至次日6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每日6時至22時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中,農歷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
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經營性婚禮承辦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第十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一)向他人、車輛、船舶、航空器、建筑物、市政設施、公共綠化地拋擲”。
第十三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燃放A級煙花爆竹產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由專業燃放人員在批準的地點燃放;燃放B級煙花爆竹產品五千發以上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由專業燃放人員在批準的燃放地點燃放。”
將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合并,作為第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燃放,并處五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修改后重新發布實施的《撫順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全文,請網友參見4月20日出版的《撫順日報》第六版。(記者李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