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政府發布通告 城市建城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作者:CFFA發布機構:國際旅游島商報發布日期:2015-02-10
從海口市政府獲悉,日前海口市政府發布通告,為加強2015年春節、元宵節期間海口市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爆炸,經市政府研究,通告如下:
一、海口市城市建城區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二、海口市非城市建成區下列區域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寄宿制學校、醫院、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民用機場、客運車站、碼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場地及周邊安全距離以內區域;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三、海口市下列地點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四、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
五、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由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六、在禁止燃放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七、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對攜帶煙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歡迎廣大市民、游客對非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和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進行舉報,舉報電話:
685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