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區7日起統一配送煙花爆竹
作者:CFFA發布機構:未知發布日期:2015-02-06
三環以內等區域部分時段可燃放煙花爆竹
據福州警方介紹,今年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確定煙花爆竹零售網點140家。具體為鼓樓26家、臺江33家、倉山46家、晉安35家,四城區煙花爆竹零售網點從2月7日起開始統一配送。
福州市區限時燃放的區域為:三環路以內的地區、晉安區新店鎮、馬尾區馬尾鎮羅星街道。以上區域在農歷臘月二十四(2015年2月12日)至正月十五(2015年3月5日)每天的6時至23時(其中除夕和初一為全天)允許燃放的時間外,其他時間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除此之外,根據相關規定,禁止在以下場所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商場、超市、影(劇)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風景名勝區和林地、綠地、苗圃等重點防火區;城市木屋毗鄰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據介紹,警方將聯合各煙花辦成員單位開展執法行動,依法查處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對未經許可經營或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對未經縣(市、區)級以上公安機關許可,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非法所得。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確保煙花爆竹的銷售和燃放環節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