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12類區域春節禁放煙花爆竹
作者:CFFA發布機構:云南網發布日期:2015-01-16
2月11日-3月5日準許煙花爆竹銷售和燃放
昨天,昆明市安監局危化處處長楊漢義介紹,按照《昆明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五區及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除農歷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即2015年2月11日-3月5日)期間、傳統民俗民習和經批準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據介紹,昆明市8區的12類地點和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險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罰。
四種危險方式放爆竹將被罰款
昆明市禁止采用下列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1、向人群、車輛等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2、從建筑物向外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3、以妨礙行人、車輛通行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4、采用其他危險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由其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楊漢義介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險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同時,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未按規定向社會發布公告的,由公安部門處以警告,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而有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未實行統一封簽制度的、煙花爆竹零售點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煙花爆竹零售點未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等5類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春節期間,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將加大對非法煙花爆竹的打擊查處力度,市民若發現違規燃放行為及非法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可撥打110進行舉報。
主城區每區零售網點限50個
楊漢義介紹,全市各縣(市)區根據城市規模及農村地區分布的實際情況控制零售網點的數量,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五區及高新區、度假區、經開區的零售網點數量原則上控制在50個以內,農村地區較多的最多不能超過80個。全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按每個縣級行政區不超過2戶布點。
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火藥樣品。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經營者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從事黑火藥、引火線批發的企業不得向無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零售經營者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禮花彈等應當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不得采購、儲存和銷售煙火藥、黑火藥、引火線。
煙花爆竹零售點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零售點存放的煙花爆竹品種和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范圍和限量。
零售點至少距學校等地100米
據介紹,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6類條件,其中,主要負責人要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
安監局將適時組織對重點地區煙花爆竹企業進行明查暗訪。
12類禁放區域
文物保護單位;
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場所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公園;
各級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車站、地鐵、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域;
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域;
大型文化體育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影(劇)院、商業步行街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停車場;
城市路網的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涵洞、地下通道;
城市地下管網、人防設施等地下空間;
室內走廊、樓道、屋頂、陽臺、窗口;
海鷗等野生動物聚集覓食、棲息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