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區禁燃煙花爆竹區域 南北擴大至四環路
作者:CFFA發布機構:南方日報發布日期:2015-01-12
據了解,《惠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縣(區)人民政府應該根據有關法律政策和規定,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并向社會公布。在近日公布的《惠城區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市區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中,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東、西區域仍為三環路以內(東:324國道與三環路路口交會處,西:西三環路與共聯路交會處,即惠州市第四中學),而南、北兩個區域范圍則有所增加,從原本規定的三環路以內變成四環路以內(南:四環路與惠澳大道、演達大道路口交會處,北:在北面四環路尚未開通前為惠汝沿江路與興湖一路交會處至落滿邊向南往市區方向范圍;惠民大道、金龍大道、惠州大道與金石七路交會處及惠州大道與柏崗路交會處向南往市區方向范圍;金雞路與惠博大道交會
處至東江邊向南往市區方向范圍。待四環路開通后,以四環路為準)。
據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工作人員介紹,本次市區擴大禁止燃放煙花范圍是因為近年來隨著城市不斷發展,原本非禁燃區域周邊建起許多樓盤,其中不乏人員密集場所,在這些地方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會對居民日常生活造成困擾,而且極易形成安全隱患。警方也提醒市民,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如造成國家、集體、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依法賠償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任何單位及個人發現有人違反相關規定,可及時制止或撥打110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對制止有效或舉報后查實的,公安機關將視實際情況給予表揚或3000元以下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