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煙花爆竹2月4日起銷售 燃放區域出爐
作者:CFFA發布機構:齊魯晚報發布日期:2015-01-09
6日,記者從環翠區安監局了解到,經過設點、審查,目前,相關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申請負責人將進行培訓,培訓合格后,2月2日將領取《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為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管,今年,環翠區實行煙花爆竹專營模式,由威海市供銷鞭炮有限公司和威海華彩煙花爆竹有限公司兩家批發公司按分配指標設點,每個專營店嚴格按條件審批。
今年,環翠區煙花爆竹臨時銷售點的審批總量控制在70家以內,要求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實行專店銷售,且零售點不得與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今年,威海市區煙花爆竹零售時間首次統一,經區、高區、臨港區與環翠區時間一致,市區2015年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有效期為30天,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3月5日(農歷臘月十六至次年正月十五)止,許可證到期后自行作廢。
同時,為確保2015年元旦和春節期間全市煙花爆竹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威海市實施全市煙花爆竹百日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其中,1月31日前,相關部門將做好煙花爆竹零售布點規劃和許可工作,嚴厲打擊非法制販、儲存煙花爆竹行為,2月1日到3月5日,重點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等環節的安全監管,3月6日到3月20日,重點做好《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的注銷等工作,督促批發企業和零售網點實施剩余煙花爆竹的回收和儲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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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何地能燃放煙花爆竹?
依據《威海市市區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環翠區各街道辦事處以及孫家疃鎮所轄區域;
(二)高區各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
(三)經區各街道辦事處所轄區域。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在農歷每年臘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的每天6時至22時(除夕日和正月初一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節日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
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或場所;
(二)重要軍事設施保護區域;
(三)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高壓輸電線、通信線路、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場所及周邊200米以內區域;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六)國家機關、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文化體育場所、海水浴場、商業區、停車場、城市主次干道、人行天橋、地下通道及其出入口等公共場所;
(七)景區和山林、綠地、沿海防護林等重點防火區;
(八)房頂、陽臺、樓梯、走廊、窗口;
(九)重點消防單位的高層建(構)筑物及其周邊60米范圍內,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構)筑物周邊30米范圍內;
(十)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的其他地點。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部門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負責管護。
違規燃放、運輸,警方嚴懲
屏蔽此推廣內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公安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郵寄煙花爆竹或者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