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中心城區明年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作者:CFFA發布機構:中國人大網發布日期:2014-09-01
日前閉會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成都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修訂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規定》),成都市中心城區,即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五城區以及其他區(縣)伸入繞城高速公路外側500米生態保護帶以內的地區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而中心城區內的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燃放。《規定》將在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實施。
禁止在車站、地鐵燃放煙花爆竹
“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能夠減少空氣污染、改善環境質量、提倡移風易俗、維護公共安全、保障城鄉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據市人大法制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規定》明確了在我市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中心城區以外的區(市)縣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由區(市)縣人民政府劃定。本市舉行重大慶典活動需要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市政府決定并予以公告。同時,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教學科研等事業單位;車站、地鐵、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文物保護單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山林等重點防火區、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機動車停車場;加(配)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和輸油(氣)管線、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以及周邊200米范圍內;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幼兒園、商場、集貿市場和文化娛樂體育場館以及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等區域,也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禁止在住宅陽臺、屋頂等燃放煙花爆竹
根據《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在城鎮居民集中居住區住宅的陽臺、窗口、樓道、屋頂燃放或者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航空器、建筑物、構筑物、公共綠化地、地下管網等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航空器安全通行;也不得有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壞生活環境、生態環境的行為。
“《規定》還明確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相關負責人說,違反有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相關規定,將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將由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處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本規定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