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發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指導意見
作者:發布機構:山東省安監局發布日期:2013-01-25
關于做好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指導意見
魯安監發〔2013〕12號
各市安監局,,有關中央駐魯和省屬單位,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為貫徹落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1號,以下簡稱51號令)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1〕192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全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提出指導意見如下:
一、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一)分級管理
1、省安監局對全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煤礦建設項目除外),并承擔省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中央駐魯和省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2、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級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承擔本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3、跨設區市、跨縣(市、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4、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的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
(二)分類管理
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公布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分類管理目錄(2012年版)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73號)的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程度劃為三類:嚴重、較重和一般。
1、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竣工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2、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3、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驗收;
4、建設單位組織的職業衛生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程度評價結論與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風險程度有歧義的,建設單位應將評價報告送省安監局,由省安監局邀請國家級專家重新進行評審,按評審確定的職業病危害風險程度履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備案或審核程序。
二、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工作
(一)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編制預評價報告。
(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內審,并將內審意見反饋給技術服務機構,修正預評價報告,之后建設單位再聘請職業衛生專家進行評審,并形成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審查意見,協助技術服務機構完善預評價報告。
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三)建設單位在完成評審后,按照分級、分類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或者審核的申請,提交下列資料(紙質及電子文檔刻錄的光盤各1份,光盤標簽注明文檔目錄):
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附件1);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3、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預評價報告中有的,不再重復提供);
4、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內審意見(附件4);
5、建設單位組織的職業衛生專家對預評價報告的個人及綜合審查意見(含專家復核意見,附件5);
6、建設單位對預評價報告的評審意見;
7、涉及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需提交建設項目放射防護預評價報告。
(四)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審核同意后,建設項目的選址、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職業病防護設施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辦理相應的備案或者審核手續。
三、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
(一)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設計單位、設計人應當對其編制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實用性負責。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的設計專篇。
(三)建設單位在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完成后,應當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內審,并將內審意見反饋給設計單位,修正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之后再組織職業衛生專家會同設計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進行評審。
(四)對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較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前款評審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
(五)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完成前款評審后,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紙質及電子文檔刻錄的光盤各1份,光盤標簽注明文檔目錄):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附件2);
2、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復印件);
5、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單位的資質證明(影印件,設計專篇中有的,不再重復提供);
6、建設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內審意見(附件4);
7、建設單位組織的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個人及綜合評審意見(含專家復核意見,附件6);
8、建設單位對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評審意見;
9、專篇設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清單(附件9)。
四、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與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一)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施工、監理以及建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按照51號令的要求執行。
(二)建設項目完工后,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
試運行時間應當不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日。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業除外。
(三)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的情況和工作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按規定不需要進行試運行的,建設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四)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內審,并將內審意見反饋給技術服務機構,修正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之后再組織職業衛生專家評審,并形成職業衛生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審查意見,協助技術服務機構完善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建設單位根據職業衛生專家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提出的問題進行整改,并出具書面整改落實情況報告。
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五)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竣工時,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竣工驗收,形成竣工驗收報告,驗收完成之日起30日內,按照分級、分類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并提交下列資料(紙質及電子文檔刻錄的光盤各1份,光盤標簽注明文檔目錄):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附件3);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通知書(復印件);
3、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計專篇;
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中有的,不再重復提供);
7、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內審意見(附件4);
8、建設單位組織的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個人及綜合評審意見(含專家復核意見,附件7);
9、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職業衛生專家提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及評審意見;
10、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現場核查表(附件8);
11、職業病防護設施清單(附件9);
12、建設單位自行組織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的意見(附件10)。
(六)職業病危害較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資料(紙質及電子文檔刻錄的光盤各1份,光盤標簽注明文檔目錄):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附件3);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計專篇;
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6、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中有的,不再重復提供);
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8、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內審意見(附件4);
9、建設單位組織的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個人及綜合評審意見(含專家復核意見,附件7);
10、職業病防護設施清單(附件9);
11、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職業衛生專家提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及評審意見。
(七)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紙質及電子文檔刻錄的光盤各1份,光盤標簽注明文檔目錄):
1、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附件3);
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批復文件(復印件);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批復文件(復印件);
4、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
5、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影印件,控制效果評價報告中有的,不再重復提供);
6、建設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7、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資質證明(影印件);
8、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內審意見(附件4);
9、建設單位組織的職業衛生專家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的個人及綜合評審意見(含專家復核意見,附件7);
10、職業病防護設施清單(附件9);
11、建設單位對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及職業衛生專家提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及評審意見。
五、申請、受理、審查與批復流程
(一)申請
建設單位在完成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計專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評審后,按照分級、分類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申請,并按照本意見提交相應的資料。
(二)受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或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或備案的申請后,對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或者出具補正通知書(附件12)。5個工作日內不出具補正通知書的,視為受理。
(三)審查與批復
1、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備案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填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表(附件11),并向申請單位出具備案通知書(附件1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附件12)。
2、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予以批復(附件12),并填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表(附件11);審核不同意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附件12)。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附件12)。
3、對已經受理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的,予以批復(附件12),并填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表(附件11);審查不同意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附件12)。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附件12)。
4、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備案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填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表(附件11),向申請單位出具備案通知書(附件12);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單位說明理由(附件12)。
5、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等申請資料進行合法性審查,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現場驗收(附件8),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通過驗收的決定。通過驗收的,予以批復(附件12),并填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表(附件11);未通過驗收的,書面告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附件12)。因情況復雜,20個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復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附件12)。
6、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分期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驗收。
六、充分發揮技術服務機構和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技術服務機構和專家的技術支撐作用,加強對技術服務機構和專家的監督管理。
(一)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標準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保證技術服務結果客觀、真實、準確,對作出的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職業衛生專家庫,并根據需要定期補充專家成員。聘請的職業衛生專家應當具有扎實的職業病危害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知識、精湛的專業技術水平、豐富的實踐經驗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
進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時,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相關行業的專家不得少于3人。抽取的專家不能滿足建設項目評審需要的,應另行聘請相關行業的技術專家參與。
專家庫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建設單位及參加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等相關工作的專家,不得參與該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相應審核、審查和現場驗收工作。承建單位和監理單位專家不得參加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工作。
七、加強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監管總局51號令和我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切實加強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未依法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51號令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視不同情況,要求建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1、對處于初步設計階段的建設項目未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補做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2、對于正在施工的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未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補做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并按照我省規定組織審查;
3、對于未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就投入試運行的建設項目,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照我省規定組織驗收;
4、對未經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就投入生產運行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按照我省規定組織驗收。如評價結論為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嚴重不符合職業衛生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技術服務機構、職業衛生專家在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技術服務工作的監督管理。技術服務機構、職業衛生專家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標準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三)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51號令及我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的有關規定。
1、建設單位未提交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審核同意的,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2、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部門審查同意的,建設單位不得進行施工,應當進行整改后重新申請審查。
3、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安全生產監督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等發生重大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相應的審查手續。
4、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四)有關建設單位要認真履行職業病防護設施建設的主體責任,對于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職業衛生“三同時”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五)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將上一季度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審查統計表(含電子版)(附件13),向省安監局報送,聯系電話:0531-81792275 (傳真);電子郵箱:sdszyjkc@163.com。省安監局將定期對全省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抽查并將結果予以通報。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安監局報告。
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