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配備應急裝備質量要求
(試行)
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公布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的公告》(2012年第181號公告)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2011版)的規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生產必須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應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實施細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49號)的規定,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的產品應在產品的明顯位置加施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安全帽、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以上產品應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標識,產品或包裝、說明書上應有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未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的規定,應有企業出具的產品合格證。
按照公安部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3〕38號),列入型式認可產品目錄的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實行型式認可制度。滅火器列入型式認可產品目錄,須獲型式認可方可進入市場。根據公安部消防產品合格評定中心頒布的《消防產品型式認可實施細則滅火器產品》(編號:CCCF-XSRK-004:2011)的要求,獲準認證的滅火器產品必須使用統一的標志,加施在產品的明顯位置。
根據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配備的應急裝備的標識、產品說明或制造商提供的信息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安全帽
引用標準:《安全帽》GB 2811-2007
每頂安全帽應有永久標識和產品說明。
(一)永久性標識。刻印、縫制、鉚固標牌、模壓或注塑在帽殼上的永久性標識必須包括:
1、執行標準號和年號;
2、制造廠名;生產日期(年、月);
3、產品名稱;產品的特殊技術性能(如果有)。
(二)產品說明必須包括:
1、聲明“為充分發揮保護力,安全帽佩戴時必須按頭圍的大小調整帽箍并系緊下頦帶”;
2、聲明“安全帽在經受嚴重沖擊后,即使沒有明顯損壞,也必須更換”;
3、聲明“除非按制造商的建議進行,否則對安全帽配件進行的任何改造和更換都會給使用者帶來危險”;
4、是否可以改裝的聲明;
5、是否可以在外表面涂敷油漆、溶劑、不干膠貼的聲明;
6、制造商的名稱、地址和聯系資料;為合格品的聲明及資料;
7、適用和不適用場所;適用頭圍的大小;
8、安全帽的報廢判別條件和保質期限;
9、調整、裝配、使用、清潔、消毒、維護、保養和儲存方面的說明和建議;
10、使用的附件和備件(如果有)的詳細說明。
二、過濾式呼吸防護用品
引用標準:《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 18664-2002、《呼吸防護用品自吸過濾式防顆粒物呼吸器》GB 2626-2006、《呼吸防護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GB 2890-2009
(一)產品上應有以下標示:
1、名稱、商標或其他可辨別制造商或供貨商的標注;
2、產品的類型、型號和號型;
3、執行標準號和年號;
4、防毒面具應標注防護氣體種類,防顆粒物呼吸器應注明過濾元件的濾料級別;
5、過濾件標記或型號;
7、生產日期、有效期(過濾件);
8、商標(若有)。
(二)在最小銷售包裝上,應以中文用清晰、持久的方式標注,或透過透明包裝可見下述信息:
1、名稱、商標或其他可辨別制造商或供應商的標注;
2、面罩類型、型號和號型(如果適用);
3、執行標準號和年號;
4、產品許可證號;
5、生產日期(至少為年月)或生產批號,儲存壽命(至少為年);
6、“參見制造商提供信息”字樣;
7、制造商建議的儲存條件(至少包括溫度和濕度)。
(三)制造商提供的信息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隨最小銷售包裝一起提供;
2、應有中文說明;
3、應包括使用者必須了解的以下信息:
a)應用范圍與限制;
b)對防毒面具,應有防護氣體種類的詳細說明,包括氣體舉例;對防顆粒物呼吸器,過濾元件應注明濾料級別,可更換過濾元件,說明其與全面罩或半面罩一起使用的方法,若為多重濾料,應標明;
c)可更換式面罩的組裝方法;
d)使用前的檢查方法;
e)佩戴方法和佩戴氣密性檢查方法;
f)何時更換過濾元件的建議;
g)如果適用,維護方法(如裝配、清洗和消毒方法);
h)儲存方法;
i)使用的任何符號和圖標的含義;
4、應對使用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供警示;
5、為合格品的聲明及資料。
(四)呼吸防護用品的儲存
1、呼吸防護用品應保存在清潔、干燥、無油污、無陽光直射和無腐蝕性氣體的地方;
2、若呼吸防護用品不經常使用,建議將呼吸防護用品放入密封袋內儲存,儲存時應避免面罩變形;
3、防毒過濾元件不應敞口儲存;
4、所有緊急情況和救援使用的呼吸防護用品應保持待用狀態,并置于適宜儲存、便于管理、取用方便的地方,不得隨意變更存放地點。
三、化學防護服
引用標準:《防護服裝化學防護服通用技術要求》GB 24539-2009、《化學防護服的選擇、使用和維護》AQ/T 6107-2008
(一)化學防護服上的永久標識應有:產品名稱、產品類別代碼、生產日期、制造廠名、號型規格、滲透性能級別。
(二)合格證內容應至少包括:產品名稱、生產日期、號型規格、廠名和廠址。
(三)化學防護服及其獨立的外包裝上,應有產品名稱、商標、產品類別代號、號型規格。
(四)化學防護服的獨立包裝中均應有產品說明書,產品說明書應至少包括:
1、化學防護服的名稱、商標;
2、生產日期,如果該產品會老化,應標明該產品的使用(儲存)期限;
3、產品的類型和型號;
4、產品的尺寸;
5、該服裝通過測試的化學劑或化學品的名稱,及其穿透試驗或滲透試驗的結果(包括化學品的品名、較精確成分濃度、透過時間、穿透指數);
6、產品性能信息表,內容包括該產品的化學防護性能和物理性能;
7、其他的必要信息:
1)適用性,適用的注意事項(溫度范圍等),使用限制;
2)使用前的一些必要檢查指導;
3)配套物品注意事項;
4)使用注意事項;
5)維護和清洗指導;
6)儲存注意事項;
7)失效和棄置建議。
四、滅火器
引用標準:《手提式滅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結構要求》GB 4351.1-2005
滅火器應有銘牌貼在筒體上或印刷在筒體上,并應包括下列內容:
1、滅火器的名稱、型號和滅火劑的種類;
2、滅火器滅火級別和滅火種類,對于使用會造成操作者危險的,應明示在滅火器的銘牌上;
3、滅火器使用溫度范圍;
4、滅火器驅動氣體名稱和數量或壓力;
5、滅火器水壓試驗壓力(應用鋼印打在滅火器不受內壓的底圈或頸圈等處);
6、滅火器認證等標志;
7、滅火器生產連續序號(可印刷在銘牌上,也可用鋼印打在不受壓的底圈上);
8、滅火器生產年份;
9、滅火器制造廠名稱或代號;
10、滅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一個或多個圖形說明的滅火種類代碼,該說明和代碼應在銘牌的明顯位置;
11、再充裝說明和日常維護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