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從山西省安監局傳來消息:為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山西省安監局近日制定出臺了《山西省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辦法》。根據該《辦法》,今后評價機構出具虛假報告將被追責。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此次為安全評價定規矩,是為充分發揮安全評價機構第三方客觀、獨立、公正作用,防止腐敗發生。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如果沒有構成刑事處罰,相關部門將沒收違法所得,按相關規定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