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局通知要求規范安全評價機構監管工作
作者:發布機構:廣東省政府發布日期:2012-11-30
關于進一步規范我省安全評價機構
監管工作的通知
粵安監規劃〔2012〕52號
各地級以上市安全監管局、深圳市經信委、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
近年來,我省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不斷加強和完善對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為發揮安全評價中介機構的作用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在日常的監管過程中,發現有些地方對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管還存在一些問題,個別安全監管部門監督檢查不嚴,降低標準,有的還存在干預安全評價市場化運作的情況。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提高我省安全評價工作整體水平,更好地發揮安全評價機構作用,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大對安全評價機構監督管理力度,進一步加強對轄區內開展業務的安全評價機構的監督檢查。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和《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安全評價機構管理的實施辦法》(粵安監〔2010〕10號)等法律、規章和文件要求,指導、監督轄區內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業務,加強對轄區內安全評價機構進行資質條件、評價人員、工作業績等情況的檢查,嚴格把好安全評價報告審查關,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要認真調查核實,并及時向省局報告。。
二、積極創造安評機構健康發展的條件。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牢固樹立為社會中介機構服務的意識,在加強對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其安全評價行為,促使評價機構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水平的同時,積極創造有利于安全評價機構健康發展的條件,營造良性競爭環境,幫助、支持安全評價機構做大做強。在監管過程中,不得干預安全評價機構的正常活動;不得以備案、登記為由,擅自設立法律法規之外的行政許可事項;不得以任何理由實行地區和部門保護;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的安全評價機構服務;不得干預企業與安全評價機構之間的正常業務工作,鼓勵雙向選擇。要嚴格安全評價中介市場秩序,防止惡性競爭,促進安評中介機構健康發展。
三、要依法行政,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堅持依法監督,推動安評行業陽光發展。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準接受或變相接受安全評價機構的任何饋贈、報酬、福利待遇;不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間接在中介機構入股或參與利益分成;不準在中介機構報銷應由單位或個人支付的任何費用;不準以專家或其他名義從事有償的安全生產評價活動。
四、規范管理轄區內從事安全評價工作的技術人員隊伍。要積極培養熟悉安全評價業務的技術人才,不斷壯大我省安全評價技術人員隊伍。要加強評價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依法依規地發揮好安全評價技術人員的智力支撐作用。要加強對轄區內安全評價人員的監督檢查,不斷規范安全評價人員的從業行為,自覺遵守安全評價職業道德。公職人員不得在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登記注冊資格證,不準在中介機構兼職。
五、接受社會監督,促進誠信建設。各地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完善投訴舉報制度,積極接受社會的監督。要及時掌握轄區內安全評價機構的評價質量和業務水平,建立安全評價執業信譽檔案,加強對列入執業信譽“黑名單”機構的監督,督促安全評價機構自覺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及職業道德標準,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總體要求,從機制上規范安全評價行業自律行為。
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