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監總局:擅用危險化學品最高罰20萬元
作者:發布機構:中國青年網發布日期:2012-11-28
國家安監總局發布《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最高處20萬元罰款。
辦法規定,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對于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同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