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順利完成港口危化品安全監管職責移交
作者:發布機構:寧波市安監局 發布日期:2012-11-27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相關規定,原由安監部門負責實施安全條件審查的危險化學品港口儲存建設項目應移交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為做好港口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職責的移交工作,寧波市安監局和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局)多次組織召開移交溝通協調會,本著“依法合規、利于監管、方便企業、保障生產、確保安全”的原則,對全市港口危化品儲存企業進行充分調查摸底,掌握全市港口危化儲存企業在港口紅線內外的分布情況和數量,確定了移交條件、程序、方式、對象和范圍,制定了《關于明確寧波市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報市政府同意后聯合印發。該通知的印發標志著我市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移交工作的順利完成。
近日,為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遵循“依法合規、利于監管、方便企業、保障生產、確保安全”的原則,經市政府同意,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了《關于明確寧波市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通知》(甬交安[2012]306號)。該文件明確了市交通運輸委員會(港口管理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港口危險化學品的監管范圍、對象、移交條件、程序、方式,并就我市43家港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的監管主體進行明細分工。
文件規定:
一、在港口總體規劃明確的港區范圍或港口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批復時明確的港區范圍內,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以下建設項目(企業)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監管: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配套儲存建設項目(企業);
(二)與港區外危險化學品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配套的、通過管線相連且與生產裝置整體批復的儲存建設項目(企業)。
港區內其它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監管。
二、港區范圍不明確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與碼頭作為整體批復的建設項目(企業),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監管;其它危險化學品儲存建設項目(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實施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監管。
三、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涉及安全監管職責調整的企業,自本文下發三個月內,向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注銷相關安全許可證照,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相關許可。
四、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再受理應屬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的建設項目;在本文下發前已經受理的,應完成受理事項的安全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五、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附件逐家落實監管職責,做好職能交接工作。涉及安全監管職責調整的建設項目或企業,原許可和監管的相關檔案仍由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保存。
六、對已獲得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頒發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證書的企業,其標準化資格繼續有效,上級有關部門出臺新的政策后,執行新的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