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出臺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程序規定
作者:發布機構:寧波市安監局 發布日期:2012-11-06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程序,提高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的時效性、準確性、嚴肅性,市安監局近日出臺了《寧波市生產安全事故調查程序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對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準備、調查取證、事故分析、調查報告、呈報批復、責任落實六個階段做出了明確規定。
《規定》是繼《寧波市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程序規定(試行)》、《寧波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試行)》之后的又一個行政執法程序性規定。是對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寧波市政府《寧波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若干規定》(甬政發[2011]15號)進一步細化和深入,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規定》要求,市級、縣級安監部門接到相關事故報告后,應按規定派人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導協調事故救援,進行現場處理,按規定做好事故調查工作。明確規定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建議。《規定》明確指出,安監部門在收到人民政府批復后,及時將事故調查報告批復送達事故發生單位和相關責任單位,并根據政府批復,對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事故調查各階段相關信息應及時錄入信息管理系統。
為了便于操作《規定》對事故調查方案的制定、告知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注意的事故以及相關證據收集進行了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