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擬修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辦法
作者:發布機構:廣西日報發布日期:2012-06-18
據了解,該《征求意見稿》明確了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單位參加安全生產責任險;鼓勵中小型危險化學品單位聘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為本企業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征求意見稿》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等環節作了具體規定,要求集中管理。禁止在化工園區(集中區)以外新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運輸工具加油站除外);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向化工園區(集中區)集中。設區的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規劃建立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現有的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進入集中交易市場。
《征求意見稿》擬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中試,對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應當經過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安全可靠性論證;違規進行危險化學品中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擬定,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記者/喬曉瑩 通訊員/黨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