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局通報一公司違法儲存劇毒化學品
作者:發布機構:北京市安監局發布日期:2012-05-15
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 國藥集團化學試劑北京有限公司海淀營業部 違法情況的通報 2012年3月30日,海淀區安全監管局執法人員到國藥集團化學試劑北京有限公司海淀營業部進行安全檢查。國藥集團化學試劑北京有限公司海淀營業部注冊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28號,2012年12月7日取得了市安全監管局頒發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為批發、零售(無自有倉庫)。執法人員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儲存少量氰化鈉、三氧化二砷、鋨酸酐、碘化汞、重鉻酸鈉等劇毒化學品,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海淀區安全監管局對該公司實施了相應行政處罰。 為進一步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的安全監管,現提出如下有關工作要求: 一是嚴格對承諾不儲存危險化學品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安全監管。不儲存危險化學品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時,應提交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承諾書,并經主要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同時,經營許可證經營方式中應注明“不儲存”。 二是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建設項目,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未經安全審查的不得開工建設或投入使用。 三是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未經許可擅自儲存危險化學品、不再具備危險化學品經營條件及經營許可證超過有效期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要嚴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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