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
作者:發布機構: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發布日期:2012-03-20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充分認識《條例》實施的重要性,充分認識我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增強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緊迫性,切實抓好《條例》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要進一步加強監管隊伍建設和人員培訓,配備安全監管設施設備,不斷提高我省港口危險化學品 管理水平,保障我省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
二是明確范圍,落實監管職責。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危險貨物碼頭、儲罐、庫場的基本情況全面調查摸底,按照本《通知》確定的內容,逐一界定安全監管范圍,杜絕監管盲區,明確監管分工,落實監管職責。各地應對涉及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作出明確分工,形成文件或會議紀要,于2012年3月31日前,分別報上一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三是加強協作,做好交接工作。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港口法》、《安全生產法》、《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本《通知》要求,遵循“依法合規、利于監管、方便企業、保障生產”的原則,加強溝通協商,注重協作配合,確保相關工作的有效銜接。各地要制定具體的交接方案,做好有關交接工作。監管部門發生變化的,原監管部門應將企業有關的檔案材料,包括許可申報材料、批準文書、重大危險源備案資料、安全評價報告、監管信息等,一次性整體向變更后的監管部門移交。各地有關資料的交接手續應于2012年3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