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試行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作者:發布機構:天津政務網發布日期:2011-12-22
該制度適用于市級各委辦局,各區縣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及所屬具有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責任人以及上級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上級安委會對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未及時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委辦局、下級人民政府及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責任人,進行約見談話。約談內容包括對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排除、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不合格;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的約談。
該《制度》要求,被約談單位應當根據約談提出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落實整改措施,并于約談后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書面上報負責約談的安委會辦公室。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上限對被約談單位進行處罰,對被約談人從重追究黨紀、政紀和法律責任,并對被約談單位當年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