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險作業領導必須現場帶班
作者:發布機構:早報發布日期:2011-09-26
昨日,《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稱“新《條例》”)正式通過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并將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在充分吸收和解決世博會成功舉辦積累的安全管控經驗和“11·15”特大火災事故反映出的城市運行安全問題的基礎上,理順條塊關系、明晰職責分工,著力構建和完善“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新《條例》明確,情況緊急時,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在30分鐘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的,應當在1小時內完成口頭上報、2小時內完成書面報告。
新《條例》中還包含“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和風險抵押金制度”,將風險抵押金制度的適用范圍適當從高危行業擴大到較大危險性行業,即金屬冶煉、船舶修造、裝卸等三個行業。
五大亮點解讀
1. 明晰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工
新《條例》將各有關部門分為三類:綜合監督管理部門(指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專項監督管理部門(指建筑、質量技監、公安等對有關行業、事項的安全生產工作有審批權、執法權的部門)、其他部門(指國有資產、財政等無執法權的部門),并明確指出了各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
2. 強化屬地監管、重心下移
新《條例》在明確市、區兩級政府及其部門管理職責的同時,賦予產業園區管委會、街道鄉鎮一定的區域性監督管理權,從而使政府安全監管體系的組織化程度更高,形成立體監管網絡。
3. 強化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
新《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同時,從三個方面進一步加強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責任。一是細化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求。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明確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要求。二是強化單位隱患治理的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治理負全部責任,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對于非其原因造成且難以消除的隱患,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報告有關部門。三是強化危險作業領導帶班責任。明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危險作業的,應當由負有作業批準權限的負責人現場帶班,并確定專人進行現場作業的統一指揮。
4. 強化危險化學品行業監管
新《條例》根據本市產業特點,重點加強危化行業的監管。一是強化危險化學品安全評價。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對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抽查。二是強化危險化學品管控。對本市危險化學品監管中的核心制度進行了明確,即: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明確有關部門應當劃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專用區域和禁止區域;明確有關部門應當編制危險化學品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化解安全風險;對重點危險化學品,實行目錄化管理,根據目錄實行嚴格的禁止、限制和管控措施。
5. 創新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制度
新《條例》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基礎上,在三個方面作了進一步細化、補充:一是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定期組織演練的具體要求。二是縮短事故報告時限。明確情況緊急時,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在30分鐘內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的,應當在1小時內完成口頭上報、2小時內完成書面報告。三是明確較大、重大事故處理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向有關部門通報,從而保障社會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