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臺加油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細則
作者:發布機構:國家安監總局網站發布日期:2011-09-20
一、加油站安全標準化申請條件:
1.依法取得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應的安全行政許可。
2.已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運行1年以上,按《福建省加油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細則》規定進行自評,自評得分會在70分(含)以上,且每個A 級要素自評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3.至申請之日前1年內未發生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爆炸、泄漏事故。
二、分級標準
二級達標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得分80分(含)以上;
三級達標企業:安全標準化評審得分70分(含)以上;
以上級別企業每一個A級要素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A級要素的權重系數和評審總分值的計算方法見附件1。
三、評審與核準機構
1.二級達標企業:由省重大危險源監控中心(二級評審機構)負責評審,省安監局核準發證。
2.三級達標企業:由設區市安監局組織專家或委托相關協會、機構負責評審,設區市安監局核準發證。
四、申請程序
申請三級評審的加油站,向所在地的縣(市、區)安監局提交材料,經縣(市、區)安監局簽署意見后,向三級評審機構提出申請。
中央企業分公司和省屬企業所屬的加油站可由省級公司將各設區市加油站分片集中后,向加油站所在地三級評審機構提出申請,也可由中央企業分公司或省屬企業統一向省重大危險源監控中心提出申請,但所提交材料必須經加油站所在地設區市安監局簽署意見后上報。
五、評審程序
1.三級評審機構、省重大危險源監控中心接到申請后,應在材料審查符合條件的基礎上,確定現場評審日程安排,制定評審計劃,并提前5個工作日通知企業所在地安監局及加油站。
2.評審機構按《福建省加油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標準(試行)》進行評審。
3.評審工作結束后,對評審達標的加油站,按核準權限向省安監局或設區市安監局提交評審報告及相關附件(評審通知、評審計劃、不符合項報告、首末次會議簽到表等)。評審不合格的向其發出《福建省加油站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不合格通知書》,加油站整改到位后可重新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