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嚴管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出臺新規
作者:發布機構:大眾日報發布日期:2011-08-24
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市場內經營單位的責任等做出了具體要求。首先,經營單位必須服從政府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市場管理機構的統一安全管理。同時還要履行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依法經營。對市場內從事危險化學品零售業務的經營單位,規定做出了更詳盡的規范:零售業務只許經營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以外的危險化學品;店面內只許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重量不得超過1噸;店面內危險化學品的擺放應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店面內不得設有生活設施,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禁止明火”等警示標志,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設施;設有備貨庫房的經營單位,單一品種存放量不得超過500公斤,總重量不得超過2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