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發布高溫勞動保護辦法40℃以上需停工
作者:發布機構:中國安全生產網發布日期:2011-08-02
從7月29日起,山東省正式開始實施《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對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行為作出規范,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當日應當停止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戶外露天作業時間不得超過5小時,11時至16時應當暫停戶外露天作業;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戶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加點。用人單位還應當對勞動者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若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將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將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同時,辦法要求,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或者戶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并且提供的清涼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下設立休息場所,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并設立中暑緊急救助場所或者配備中暑救助人員。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期間高溫作業和露天作業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或者記入勞動者健康檔案。對患有心、肺、血管器質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壓、糖尿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等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環境的勞動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齡較大、體質較差的勞動者,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調整其工作地點或者工作崗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調整的,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對其加強預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護措施。
如果用人單位未執行上述規定,且逾期未改正,也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