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安全生產約談事項未落實從重追責
作者:發布機構:東北網發布日期:2011-07-21
《制度》明確,約談對象為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約談的主要情形為:發生一起重大或者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1個月內發生3起以上較大事故或者連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在6個月內生產安全事故(含單項)死亡人數超過省政府下達控制指標的;打擊所轄地區、行業范圍內非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不力的;未按期完成省政府、省政府安委會部署的安全生產專項工作任務的;省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事項。
《制度》明確,有關地市、部門、企業要認真匯報導致被約談事故產生原因,安全生產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包括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整改、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基礎建設和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擬采取的措施,以及措施實施預期效果承諾。主持約談的領導和單位質詢,指導被約談單位查找存在問題,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要求。約談后,要形成書面備忘錄或會議紀要,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因約談事項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引發事故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