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作者:發布機構:東方網發布日期:2011-07-13
市政府曾于2002年1月18日制定發布了《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并于2004年6月24日作局部修改。此次修訂《辦法》,主要對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管理等內容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調整適用范圍。原有《辦法》的適用范圍限于化學工業區,修訂后的《辦法》則將適用范圍擴大到化學工業區和金山分區、奉賢分區。化學工業區的規劃區域范圍保持不變,兩個分區合稱為“聯動發展區域”。
明確管理體制。為了適應“一體化管理”的需要,《辦法》明確將金山、奉賢分區的部分工作從區里整合到管委會層面:一是產業發展規劃。由管委會統一制定聯動發展區域的規劃、計劃、產業政策。二是項目審批。由管委會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統一實施投資、規劃、建設等領域的行政審批。三是安全應急管理。管委會負責組建由相關部門和金山區、奉賢區政府參加的應急指揮系統,處理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內的突發事件。在此基礎上,金山區、奉賢區政府協助管委會做好相關工作。同時,為了保障“一體化管理”的各項工作有序開展,《辦法》還明確了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重要情況定期協商機制和應急管理聯動機制,并要求管委會和金山區、奉賢區政府相關部門相互通報聯動發展區域的行政管理情況。
強化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管理。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直接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辦法》強化了管委會的協助職責:(1)協助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開展工作;(2)對企業落實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特種設備管理各項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3)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本市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對化學工業區及其聯動發展區域的行政管理職責不變,同時應當對管委會加強指導和監督。
此外,《辦法》還結合實際情況增加了化學工業區專項發展資金、土地儲備、統計等方面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委托管委會實施的審批事項,并對部分文字表述做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