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擅自偷運危險化學品最高罰20萬
作者:發布機構:大洋網發布日期:2011-06-28
記者了解到,將于2011年12月1起正式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未經交通部門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最高罰款20萬元。
據廣州市交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近期相繼發生在浙江、四川、廣西等地的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給廣州市的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生產工作敲了一記響亮的警鐘。此次整治行動為期2周,一直持續到7月7日。期間,各部門將以全市各類大型油庫、氣庫(站)、危險化學品生產、倉儲場所以及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港口、碼頭等區域為重點,對上述場所以及周邊區域的危險化學品配載、運輸秩序進行聯合清理和整頓,并對各源頭企業實施IC卡配載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據介紹,在6月24日、27日兩天整治行動,各部門共派出執法人員30余人次,重點對白云區、天河區內的瓶裝煤氣充裝、運輸市場進行了清理、整頓,現場教育、糾正違規經營行為2宗,對2宗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暫扣了違章車輛和相關證件,以作進一步處理。
記者了解到,國務院新修訂并將從2011年12月1起正式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也將進一步加大對非法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行為的處罰力度。
《條例》規定,對未經交通部門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處罰額度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調整為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對未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從事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處罰也由原來的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調整為5萬元以上10萬以下。
(記者 李慧燕 實習生 張婉如 通訊員 曹雪)
關鍵詞: 危化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