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屬地管轄分級負責
作者:發布機構:吉林省安監局發布日期:2011-06-01
該規定共有六章65條規定,按照行政執法實行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明確了縣級以上安全監管部門(包括執法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行使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管轄權。上級安全監管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管轄。下級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將重大違法行為、疑難案件報請上級安全監管部門管轄。并規定省安全生產執法監察總隊、省職業衛生監督所和市(州)、縣(市、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機構(支隊、大隊)及縣(市、區)委托執法的安全監管機構等依法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在職責范圍內直接受理舉報的違法行為案件。
該規定還對執法人員、執法文書、回避、行政處罰的種類、監督檢查、簡易程序、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案件審理、送達、執行、期限、結案歸檔以及執法監督等作出了詳細規定。
關鍵詞:吉林省 行政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