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行安全生產事故約見談話警示制
作者:發布機構:解放日報發布日期:2011-04-27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管局日前宣布,該市已正式施行《安全生產事故約見談話警示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在全國尚屬首次。 據悉,對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主要針對情形包括:安全管理不力,發生較大或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其他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現有重大事故隱患拒不整改的;局領導認為有必要約談警示的;市委、市政府領導認為有必要約談警示的等情形。約談警示特別針對一年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負責人。除對事故責任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外,還將根據實際情況對其上級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實施辦法》規定,約談警示的對象定位為事故責任單位的負責人,包括事故責任單位的法定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管理者等四類。約談警示以會議的形式進行,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發生、應急救援、原因分析、吸取教訓、防范整改措施等情況;主要及分管負責人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下一步應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