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常州查處一危化企業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案
作者:發布機構:常州市安監局發布日期:2011-04-12
日前,常州市安監局在受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乙種)申請材料時發現,某企業經營場所租賃合同異常,有提供虛假經營場所產權證明合同嫌疑。于是工作人員立即對此事進行深入調查。經現場核查,查實該企業目前確實不在申報材料中規定的經營場所經營。在申報材料中,未按規定提供現有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材料,采用私自涂改舊產權租賃合同,試圖蒙混過關換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江蘇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鑒于該企業已不在原經營場所辦公,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常州市安監局依法對該企業申領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申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常州市安監局就此案例通報全市相關企業,提醒廣大從業單位,在申請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手續時,不要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反映真實情況的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不要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證明;嚴禁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