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煙花爆竹行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統保示范產品保險條款
作者:CFFA發布機構:江泰公司發布日期:2014-09-25
保險條款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登記并獲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煙花爆竹企業均可作為本保險的被保險人。
第三條 本保險由基本險和附加險構成,投保基本險后方可投保附加險,附加險之間彼此獨立,投保人可以選擇分別投保。附加險與基本險相抵觸之處,以附加險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為準。
第二章 基本險
保險責任
第四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其從業人員死亡、殘疾,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五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第三者死亡、殘疾,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人員傷亡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包括政府部門或有關社會團體等第三方參與救援而產生的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直接費用(以下簡稱“救援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七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費、鑒定費、評估費、公證費、律師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八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存在下列情況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二)被保險人被吊銷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損失、費用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暴動、民眾騷亂、恐怖活動;
(三)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
(四)各種污染;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第十條 下列損失、費用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生產、出售的產品造成使用、消費或操作該產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傷害;
(二)被保險人因燃放行為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
(三)在保險單載明的生產、經營場所以外,被保險人的運輸車輛在運輸、裝卸煙花爆竹過程中,發生火災、爆炸、運輸車輛碰撞或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任何人的人身傷害;
(四)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或第三者因違法、犯罪行為,醉酒、吸毒,自殘、自殺導致自身人身傷害;
(五)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或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導致人身傷害或下落不明;
(六)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上述疾病而接受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人身傷害;
(七)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八)任何財產損失;
(九)間接損失。
責任限額及免賠額
第十一條 基本險責任限額包括累計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救援費用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其中,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與每次事故救援費用責任限額均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20%;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為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20%。
第十二條 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三條 除季節性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以及安全生產、經營許可證到期的煙花爆竹企業及經營者,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第十四條 對于申辦安全經營許可證的季節性零售經營者投保人,保險人按照安全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并計收保險費,但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間不超出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間。
保險人義務
第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六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保險人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及時就是否屬于保險責任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八條 投保人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并如實填寫投保單。
第十九條 如未約定分期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投保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收到索賠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或得知可能產生損害賠償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并就損害賠償請求與保險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行使或者保留向該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在保險人向有關責任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賠償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提交以下證明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政府或其授權、委托的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
(三)保險出險/索賠通知書;
(四)傷亡人員名單及被保險人的人事工資發放證明;
(五)發生人員死亡的,提供醫療機構或司法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宣告死亡的,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證明;發生人員受傷致殘的,提供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醫療證明、費用清單及殘疾程度證明,或國家相關部門出具的殘疾程度證明;
(六)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和解協議;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其它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 保險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從業人員或第三者協商并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從業人員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保險人按照以下約定負責賠償:
(一)死亡賠償金,保險人在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內賠償;
(二)殘疾賠償金,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附表1確定的殘疾賠償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數額內賠償;
(三)醫療費用,保險人在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賠償;
(四)誤工費用,從業人員因保險事故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而遭受誤工損失,保險人的賠償標準為:該名從業人員的月工資標準/30 × 實際喪失工作能力天數;誤工費用在該名從業人員殘疾程度確定后停發,最長賠付天數365天;月工資標準按照該名從業人員在事故發生日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不足十二個月按實際月數平均,實際喪失工作能力天數包括節假日。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每名從業人員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
第二十八條 第三者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賠償標準,保險人按照以下約定負責賠償:
(一)死亡賠償金,保險人在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內賠償;
(二)殘疾賠償金,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附表2確定殘疾賠償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數額內賠償;
(三)第三者因傷致殘的,除上述規定的殘疾賠償金外,還應包括因就醫治療支出的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四)醫療費用,包括因傷致殘后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保險人在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內賠償。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每名第三者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
第二十九條 對每次事故救援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每次事故救援費用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三十條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三十一條 如存在商業重復保險,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所有有關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處理
第三十二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在合同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三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四條 同時具有《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投保人,應分別投保本保險。
第三十五條 投保人應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所載的經營范圍進行投保,如投保人預計在保險期間內生產或經營范圍可能擴大,則應按照擴大的生產或經營范圍投保并依據對應的產品類型風險系數計算保費。
第三十六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或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退還全部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
第三章 附加險
第三十七條 附加補充雇主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其從業人員死亡、殘疾情形以外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發生其他意外事故導致其從業人員死亡、殘疾等人身傷亡,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三)因下列情形導致從業人員的人身傷亡,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5、患職業病的。
責任免除
本附加險適用基本險責任免除,但基本險第十條第(五)項不在此限。
責任限額及免賠額
(一)本附加險責任限額包括累計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其中,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為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20%。
(二)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賠償處理
(一)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從業人員人身傷亡,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絕對免賠5天),保險人均按照基本險約定的從業人員的賠償標準,在本附加險各項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每名從業人員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本附加險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
(三)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本附加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本附加險累計責任限額。
第三十八條 附加補充公眾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第三者死亡、殘疾情形以外的人身傷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發生其他意外事故導致第三者死亡、殘疾等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三)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場所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因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導致第三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本附加險適用基本險責任免除,但基本險第十條第(八)項不在此限。
責任限額及免賠額
(一)本附加險責任限額包括累計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其中,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是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20%。
(二)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免賠額為人民幣1000元或損失金額的5%,兩者以高者為準。
賠償處理
(一)因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用等《司法解釋》規定的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殘疾或死亡時應當賠償的各項費用,保險人均按照基本險約定的第三者賠償標準,在本附加險各項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因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第三者財產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下列方式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至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三)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每名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本附加險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
(四)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本附加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本附加險累計責任限額。
第三十九條 附加燃放責任保險
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資質的企業可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場所范圍內,因已依法獲得燃放許可證的燃放行為導致其從業人員死亡、殘疾等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場所范圍內,因已依法獲得燃放許可證的燃放行為導致第三者死亡、殘疾等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一)本附加險適用基本險責任免除,但基本險第十條第(二)項、第(八)項不在此限;
(二)因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者的燃放行為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及免賠額
本附加險責任限額包括累計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其中,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為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20%。
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賠償處理
(一)因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從業人員死亡、殘疾等人身傷亡,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絕對免賠5天),保險人按照基本險約定的賠償標準,在本附加險各項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因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第三者死亡、殘疾等人身傷亡,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用等《司法解釋》規定的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殘疾或死亡時應當賠償的各項費用,保險人按照基本險約定的賠償標準,在本附加險各項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三)因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第三者財產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至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四)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每名從業人員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總和,或者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本附加險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
(五)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本附加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本附加險累計責任限額。
第四十條 附加道路運輸責任保險
煙花爆竹自營運輸的企業可投保本附加險。
保險責任
(一)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和裝卸煙花爆竹期間已依法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殘疾等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1、火災、爆炸;
2、運輸車輛發生碰撞、傾覆;
3、碰撞、擠壓導致包裝破裂或容器損壞。
本附加險所稱第三者,是指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其雇員、托運人和收貨人及其雇員和代理人以外的人。
(二)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和裝卸煙花爆竹期間已依法取得《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的,因本條第(一)項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其從業人員死亡、殘疾等人身傷亡,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三)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四)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使用的運輸車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和裝卸煙花爆竹期間,因本條第(一)項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被保險人為排除該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除污費用是指為排除環境污染危害而發生的檢驗、監測、清除、處置、中和等費用。
責任免除
本附加險適用基本險責任免除,但基本險第十條第(三)項、第(八)項不在此限。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
(一)本附加險責任限額包括累計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每次事故除污費用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其中,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和每次事故除污費用責任限額分別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10%和20%,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為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的20%。
(二)每次事故免賠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
賠償處理
(一)因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被保險人從業人員死亡、殘疾等人身傷亡,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用、誤工費用(絕對免賠5天),保險人按照基本險約定的賠償標準,在本附加險各項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因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第三者死亡、殘疾等人身傷亡,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醫療費用等《司法解釋》規定的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殘疾或死亡時應當賠償的各項費用,保險人按照基本險約定的賠償標準,在本附加險各項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三)因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導致第三者財產損失,保險人可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賠償:
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
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至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
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
(四)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每名從業人員人身傷亡的賠償金額總和,或者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本附加險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
(五)因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所支付的法律費用,保險人在每次事故法律費用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六)因發生本附加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所支付的除污費用,保險人在每次事故除污費用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
(七)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總和,不超過本附加險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各項損失的賠償金額不超過本附加險累計責任限額;
(八)保險事故發生時,如存在重復保險,不論其他保險賠償與否,保險人對本條款項下列明的賠償,僅承擔差額責任。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四十一條 本保險合同約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規定相悖之處,以法律規定為準。本保險合同未盡事宜,以法律規定為準。
第四章 釋 義
【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的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公司。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和享有保險賠款權利的企業或零售經營者。
【被保險人】是指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企業或零售經營者。
【從業人員】 是指與被保險人簽訂勞動合同或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接受被保險人給付的勞動報酬,年滿十六周歲且符合國家勞動法規定的合法勞動者。對于零售經營者,所有參與銷售的人員均視同為從業人員。
【第三者】是指除保險人、被保險人及其從業人員以外的其他企業或個人。
【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季節性零售經營者】是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不滿12個月(不含12個月)的零售經營者。
【長期零售經營者】是指《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為12個月以上(含12個月)的零售經營者。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被保險人生產、儲存、經營過程中發生的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的意外事故,并且依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進行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事故。
【其他意外事故】是指除生產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的應由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意外事故。
【每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免賠額】 是指保險單中約定的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損失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