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第四輪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工作的通知
作者:CFFA發布機構:江西省安監局網站發布日期:2016-06-08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關于切實做好第四輪
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工作的通知
萍鄉、宜春、撫州、上饒、南昌市安監局:
為進一步提升規范我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條件,穩步推進、有序開展煙花爆竹第四輪安全生產許可工作,根據煙花爆竹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文件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4號)規定,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凡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一律按照新建企業的要求重新申請并嚴格按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相關規定執行;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被批準延期的,一律注銷原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省安監局網站公示。
二、鑒于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新一輪許可周邊環境及因改造提升導致內部條件發生變化,凡申請第四輪許可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一律重新測繪(包括設計前和竣工驗收測繪),所有測繪圖紙必需按國家統一座標,提供工程用地及外部安全距離不小于1倍以上的周邊環境實測圖(顯示地形及學校、養老院、居民區、高壓輸電線、通訊塔、三級以上公路、鐵路、工業區、鄰近周邊企業、加油站等各類建構筑物和城鎮規劃邊緣、文物保護目標、項目用地紅線范圍)。企業測繪圖根據企業占地面積大小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其中,占地面積100畝以下的采用1:500比例尺,100畝以上的采用1:1000比例尺)。
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改設計應嚴格按照《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及《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三庫”建設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59號)執行。同時各地應嚴格貫徹落實《江西省安監局關于加強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的通知》(贛安監管花炮字〔2016〕45號)相關要求,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管。
四、根據《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4號)規定,煙花爆竹企業的設計必需具有乙級以上軍工行業的彈箭、火炸藥、民爆器材工程設計類別工程設計資質或者化工石化醫藥行業的有機化工、石油冶煉、石油產品深加工工程設計類型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承擔禮花彈和黑火藥生產企業的設計單位應具有甲級設計資質。外省設計單位在我省從事煙花爆竹設計工作的應告知省安監局。
五、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防范靜電危害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5〕20號),各地要結合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整改提升工作,組織企業開展涉藥機械設備直接靜電接地、涉藥工作臺防靜電材料鋪設和間接靜電接地、涉藥工器具、危險場所入口人體靜電釋放(指示)裝置、危險場所作業人員穿著防靜電服裝等方面的排查和安全檢測工作。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要切實建立導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維護制度,確保其完備有效;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單位、安全評價機構要將企業導靜電設施、防靜電措施作為設計、評價的重點內容,加強源頭把關;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審查企業導靜電設施安全狀況,對重點部位導靜電設施不合格、防靜電措施不完備的企業,不予換發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時,各地應嚴格貫徹執行“贛安監管花炮字〔2014〕89號”文件要求,切實做好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防雷設施安裝檢測工作。
六、根據國家安監總局和省安監局關于煙花爆竹2016年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要求,爆竹藥、煙花開苞藥、亮珠(藥柱)藥物混藥嚴禁手工混藥;全面淘汰爆竹引火線干法制引工藝;煙花生產企業配套設置亮珠(含藥柱)生產線(不需使用亮珠的產品類別除外),無亮珠(含藥柱)生產線的煙花企業一律不予許可。凡是安裝使用混藥機的工房,應設置四面防護屏障和遠距離控制,與其它工庫房的內部距離按《煙花爆竹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161-2009)要求增加50%。
七、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強煙花爆竹生產機械設備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監總廳管三〔2013〕21號)規定,凡未通過省級以上科技部門科技成果技術鑒定,或經省級以上安監部門安全論證存在嚴重缺陷和事故隱患的涉藥機械設備,不得在煙花爆竹行業進行推廣應用;凡未形成完善的企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說明書的機械設備,不得在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投入使用。我省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使用經外省省級相關部門論證通過的煙花爆竹涉藥機械時,應告知省安監局。
江西省安監局辦公室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