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委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
作者:發布機構:安監總局政府網站發布日期:2016-05-12
加強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辦〔2011〕75號
中央企業是國有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搞好中央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對保障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持續穩定好轉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各級企業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職責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進一步明確和加強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分級屬地監管的職責分工:
(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承擔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市)人民政府對中央企業總部(集團公司、總公司等,下同)及其所屬各級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主要負責相關行業或領域中央企業總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主要負責工礦商貿以及沒有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的中央企業總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三)國務院國資委按照國有資產出資人的職責,負責指導督促中央企業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督促中央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好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的業績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或組織開展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檢查、督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安全防范和隱患治理措施;參與企業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負責落實事故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督促企業做好統籌規劃,把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工作納入中長期發展規劃,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切實履行社會責任。
(四)商務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全國工商聯等有關部門按照《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商合發〔2010〕313號)的職責分工,加強對中央企業總部境外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依法監督檢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業和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六)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海洋石油作業安全辦公室(以下簡稱海油安辦)對全國海洋石油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海油安辦駐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的分部,分別負責所駐中央企業的海洋石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省(區、市)、市(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礦商貿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其他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綜合監督管理。其他中央企業在各省(區、市)、市(地)、縣(市)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分別由省(區、市)、市(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在各省(區、市)、市(地)的有關機構負責。
(八)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國資委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中央企業的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其中高危行業相關人員安全資格考核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在各省(區、市)、市(地)的有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中央企業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二、加強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
(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重點加強對相關行業或領域的中央企業總部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1.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情況;
2.企業主要負責人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3.企業安全規劃制定實施、安全投入、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等經濟政策執行情況;
4.企業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5.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和配備及相關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和依法持證上崗情況;
6.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職業衛生設施 “三同時”執行情況;
7.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情況;
8.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備等應急能力建設情況;
9.開展各類安全生產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及其整治情況;
10.生產安全事故預防、預警、報告、處置和事故責任追究情況;
11.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12.國務院有關部門明確的其他重點監督檢查情況。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必要時,可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對中央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進行聯合檢查。
(三)各?。▍^、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明確相關行業或領域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所屬各級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管權限和責任。
(四)各?。▍^、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和相關行業或領域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所屬各級企業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所屬各級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重點是: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與職業衛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情況;
2.企業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3.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安全設備設施和職業防護設施、個體職業防護情況;
4.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情況;
5.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
6.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情況;
7.建設項目工程承發包以及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程監理情況;
8.重大危險源監控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9.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安全投入落實情況;
10.企業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現場管理情況;
11.企業員工安全責任意識、安全健康和自救互救知識、技能以及企業全員安全與健康培訓和相關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12.企業安全生產應急預案體系和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備等應急能力建設情況;
13.企業生產安全和職業危害事故報告、處置及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4.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帶班、值班制度執行情況。
(五)各?。▍^、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所屬各級企業進行逐一登記并建立安全監管臺賬,納入安全生產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
(六)中央企業在地方新設立或組建的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生產經營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備案。中央企業所屬各級企業要主動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監管和指導,依法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按季度定期報告安全生產管理、隱患治理和事故等情況。交通運輸、建筑施工等流動性和跨行政區劃異地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各級企業,應當接受生產經營建設活動所在地市(地、州、盟)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三、切實落實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分管誰負責”要求,加強對中央企業及所屬各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積極為中央企業安全發展、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建設、提高應急能力、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將中央企業及所屬各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本部門、本地區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體系之中。
(三)依法做好中央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央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努力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規定報告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駐地中央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人趕到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搶救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和部門。中央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的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處理。
(四)中央企業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方面的重要活動、信息或事項,要及時向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有關安全生產與職業健康的年度計劃、總結以及隱患排查、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要報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五)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市)、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中央企業及所屬各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協作聯動。
本行政區域內中央企業所屬各級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意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務院國資委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