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作者:發布機構:安全監管總局監督管理三發布日期:2016-05-12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安監總管三〔2012〕79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禁毒法》、《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以下簡稱《條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5號)等法律法規要求,落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責任,推動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進一步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和總體要求
(一)重要意義。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品種數量占國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80%以上。為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條例》賦予安全監管部門履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和監督工作的職責,這是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源頭管理的重要環節,在整個禁毒工作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對于維護社會秩序、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工作的長期性、復雜性,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法制意識,不斷提升監管能力。
(二)總體要求。結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嚴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準入關,進一步加強和完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環節的流向和數量監管工作,建立日常監督檢查機制,完善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查處各種非法違法行為;加強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的監督指導,督促企業認真落實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責任,增強自律意識,健全管理制度,自覺遵守《條例》規定,構建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法制秩序。
二、嚴格源頭準入,進一步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監督管理
(三)嚴格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頒證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通過許可證審查和備案證明延期換證等手段,依法依規嚴格要求,從嚴把好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準入關口。許可證和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產量、銷售量、流向等內容,要反映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增強許可證和備案證明的約束與引導作用。要結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淘汰生產條件差、管理水平低的生產企業,關閉無固定經營場所的經營企業,從嚴查處涉毒案件中的違法企業。許可證或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后未按要求提交延期換證申請的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繼續生產經營的,按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嚴肅查處。發證機關要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許可證或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后3個月內依法予以注銷,并抄報同級公安、工商、商務等有關部門。
(四)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頒證企業的監管工作。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針對本地區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分布情況和管理狀況,制定年度監管執法工作計劃,有計劃地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做到年度內全覆蓋,重點檢查企業執行《條例》情況、保持頒證條件情況、制度落實情況、相關人員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要求的掌握情況等。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限期改正,嚴厲查處和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要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有機結合,充分利用安全監管的行政許可手段,加大企業違法成本;對于被暫扣或吊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相關許可證或備案證明,又存在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要求的企業,要同時依法暫扣或吊銷其相關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證。
三、全面落實企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責任
(五)建立健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責任體系。企業要認真履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銷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在內的責任體系,健全管理機構,至少配備1名專職人員或者以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為主要職責的固定管理人員,切實履行職責,嚴防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社會危害。
(六)健全完善各項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企業要建立健全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企業負責人的管理職責和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出入庫管理、倉儲安全管理制度,購銷管理、購銷合同管理、銷售流向登記、銷售記錄管理、購買和運輸憑證存檔等制度,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信息系統填報制度,從業人員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知識教育培訓制度,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制度等。
(七)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設備、倉儲設施、產品包裝要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或有關規定。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裝置;倉儲設施要符合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理化特性要求,符合防盜等安全監控要求;產品包裝必須標明產品名稱、化學分子式、成分和含量,確保包裝可靠,屬于危險化學品的,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的有關規定。
(八)嚴格遵守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備案制度。企業要嚴格依法從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規范生產和經營行為,嚴禁超許可范圍生產和經營;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重新備案和變更手續;不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及時辦理許可證或備案證明注銷手續。嚴禁倒賣、出租、轉讓或以廠房場地轉包、租賃等方式變相轉讓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備案證明。
(九)強化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銷售管理,做到銷售流向清晰、檔案記錄完整。企業要依法銷售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按規定查驗購買者應持有的由公安機關核發的購買資質證明和購買經辦人身份證。對符合條件的購買者,要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和購買方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和自述用途等情況,留存上述資質證明和身份證的復印件。記錄和留存復印件等銷售資料應當保存2年備查。對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各項記錄臺賬、資料,要逐步建立電子文檔,實現信息化、動態化管理。
(十)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法律法規教育培訓。企業每年要對全體員工進行一次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方面的遵紀守法教育培訓,使全體員工充分認識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的社會危害和法律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要接受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教育和培訓,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掌握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基本知識。涉及第一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考核合格證明。
四、強化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向監管,嚴格追究責任
(十一)加強生產、經營環節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向監管。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監督企業建立健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出入庫、銷售登記等各項管理制度,并檢查企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存放保管等內部流轉是否有明確的記錄,對外銷售記錄和買方購買資質留存資料是否完整,企業產量、銷售量是否平衡,前后記錄是否一致,臺賬和實物是否相符,以及產量、銷售量、流向等與企業年報是否相符等情況。對存在問題的,要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處罰。
(十二)加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信息化管理。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充分運用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信息系統的統計等功能,全面分析和掌握本地區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和經營的總量、品種、流向、頒證等情況及相關變化。要認真做好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備案頒證季報(以下簡稱季報)填報工作,督促企業按時上報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年報(以下簡稱年報),并做到上報數據準確、規范;要于每季度第一個月末前上報上一季度季報,每年4月底前上報上一年度年報。企業不提供年報的,安全監管部門要依法予以處罰;下級安全監管部門不提供季報、年報,數據存在明顯錯誤,季報、年報缺項較多的,上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予以通報或督辦。
(十三)建立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案件倒查機制。對涉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案件的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專項檢查,查清涉案情況、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情況。對存在管理漏洞的,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存在非法違法銷售行為的,依法責令企業停產停業整頓,暫扣或吊銷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備案證明,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法律責任。要舉一反三,要求同類企業吸取教訓,切實加強管理,防止同類案件再次發生。
五、加強監管能力建設,積極參與部門聯動合作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管能力建設。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充實人員力量,落實責任,保障經費,及時檢查和總結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工作。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以及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數量多的設區的市級安全監管部門要配置專職管理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下的安全監管部門要明確固定的管理人員,并保持人員相對穩定,保證工作的連續性。要加強監管人員易制毒化學品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的培訓。要創新日常監管方法,建立健全約談、公布“黑名單”、掛牌督辦等制度,應用信用記錄等措施,不斷提高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監管水平和執法效能。
(十五)加強部門協作與配合。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同級禁毒委員會組織開展的有關工作,開展與易制毒化學品監管相關部門的合作,形成整體監管合力。要會同公安、商務和工商等相關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檢查,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行為。在換發許可證和備案證明、檢查企業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銷售管理情況等工作中,要通過與有關部門溝通信息、加強聯動,進一步查證實情,堵塞漏洞,提高執法檢查效能,共同推進易制毒化學品監管工作。